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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被告人积极赔偿 高俊伟被处缓刑

  发布时间:2009-09-05 11:13:37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8年4月14日,被告人高俊伟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佛办事处石佛村与该村村民李仙枝签订建房合同,合同约定由高俊伟包工包料,以每平方米335元的价格承包李仙枝家三层楼房建设工程。同年4月15日李仙枝按照合同约定向高俊伟支付3000元安置费后,高俊伟开始施工。之后,高俊伟分多次收取李仙枝建房款共计104000元,并将李仙枝家的房屋盖到两层楼框架。同年5月7日,高俊伟再次向李仙枝收取相应建房款后于5月8日晚带领工人逃匿。经鉴定,被害人李仙枝在建房屋已完工部分价值人民币39031元。

    二、原判量刑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郑州高新开发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数额,依法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高俊伟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

    三、二审调解情况

    该案宣判后,经被告人高俊伟上诉进入二审。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分别提审了上诉人高俊伟,询问了被害人李仙枝。高俊伟认为其按约定已履行了合同,没有继续施工是因为发生工伤事故后与李仙枝产生矛盾,对其行为应按经济纠纷定性。被害人李仙枝则认为其按照高俊伟的要求按时支付工程款,而高俊伟故意编造理由停止施工,对其造成巨大损失,对立情绪强烈。

    该案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都没有问题,可以做维持处理。但承办法官考虑到被害人因为该案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怨愤很大,如不消除她的怨气,将会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而上诉人家中上有老人,下有尚在幼年的孩子,他是家中的主要劳动力、顶梁柱,如果执行一审判处的五年有期徒刑,给他的家中也造成巨大的损失和不便。所以,承办法官没有做简单处理,而是耐心地做双方工作。

    一方面,承办法官给上诉人从案件证据角度给被告人释法:其与被害人签订合同时没有提供身份证件,留下的是虚假的身份证号码;按照合同约定出现事故应由施工方负责,其以出现工伤事故发生纠纷为理由停止施工,上述行为已证明其主观上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已给被害人建造的房屋经鉴定价值39000元,而索要被害人104000元,认定其构成合同诈骗犯罪没有问题。在承办法官列举的事实和证据面前,上诉人认识到了自己的罪行,表示愿意尽其所能赔偿被害人损失,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另一方面,承办法官将被害人通知到法院,认真地听她发表自己的意见后,对她讲法律,讲政策,以她的利益为出发点与她谈心。通过整整一下午做思想工作,被害人最终表示,如果上诉人真诚悔罪,赔偿她的经济损失,她就谅解其犯罪行为,同意对其判处缓刑。最终由被告人家属代其退赔被害人损失8万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赔偿表示满意。考虑到本案上诉人已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二审期间退赔全部赃款,被害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上诉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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