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车党”, 也称敲车党,是指一个专门以女司机为侵害对象的“拍车”抢夺团伙,分工明确,一人拍车机关盖、车玻璃等部位,分散司机注意力,另一人则乘机拿走放在副驾驶位置上的皮包而后逃跑,有的还有一人在暗地里“接应”。
2009年8月31日,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聋哑人闹市“拍车门”的抢夺犯罪案件,被告人袁广亮、刘鹏均被法院以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有期徒刑2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现年18岁被告人袁广亮(曾用名王强)系河南省舞钢市武功乡农民,是一名聋哑人。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12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袁广亮伙同聋哑人刘鹏(姓名自报)预谋后窜至上街区济源路雕像东处,伺机作案。当二人看到李某驾驶小轿车在该路口等红灯时,袁广亮上前打开该轿车的左前门,以此分散李某的注意力,刘鹏则趁机打开该车右前门,将车内副驾驶座上的一黑色女士提包(价值50元)抢走。包内有诺基亚6500S型手机一部(价值1000元)、现金10350元以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李某发现被抢后,大声呼叫并追赶。被告人袁广亮、刘鹏仓惶逃跑至上街区肯德基餐厅,在该餐厅厕所待有约二十分钟后被接到报案后赶来的上街区公安分局民警当场抓获。其中5556元赃款及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其余赃款去向不明。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广亮、刘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应予惩处。被告人袁广亮、刘鹏均为又聋又哑的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且部分赃款、全部赃物已追回,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法官朱艺枝介绍说,近几年来,聋哑人犯罪在一些地方尤其是一些大城市呈上升趋势,从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近几年办理的数十起聋哑人犯罪案件来看,这类案件有一些共同的特点:(一)犯罪分子往往组成团伙犯罪。聋哑人犯罪往往结伙行动,共同犯罪,小者三五结伙,大者集团运作,特别在有预谋的犯罪中更是如此。(二)犯罪分子作案手段增多,隐蔽性增强。许多聋哑人能够熟练运用现代化通讯工具进行作案,在作案时常用手机发短信的方式联系。如短信息”865”, 8代表“钱”,65代表“来了”,865就代表“钱得手了”。(三)作案时配合比较“默契”,犯罪成功率较高。他们的联系方式较特殊,不仅能手势交流,而且眼神、动作也能达到沟通目的,作案时达到“心照不宣”的程度,同时,他们又利用人们对残疾人同情的心理伺机进行犯罪,所以犯罪成功率相当高。(四)聋哑人受人教唆而犯罪的情况较多。一般是大一点的或有前科的聋哑人指使青少年聋哑人犯罪,教给他们犯罪方法,给他们分工,教他们逃避打击的方法,形成有组织犯罪。(五)聋哑人犯罪多为财产型犯罪,绝大多数犯罪分子都是图财,很少对事主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只有在事主发觉的时候才“不得已”采用暴力。例如,“拍车门”作案中,他们多选择在有红绿灯的路口抢夺,这样可以利用司机停车等候的时候从容作案,作案后便于逃跑。并由一人负责“拍车门”吸引事主的注意力,由同伙伺机盗窃,抢夺的对象主要是车门没有落锁的司机、单人开车的女司机,抢夺的物品主要是车内副驾驶位置上司机的手包。(六)反侦察意识逐步增强。这些犯罪分子事先考虑周密,一旦作案败露后,他们往往会装疯卖傻,继而百般抵赖,拒不供述自己的行为,意图使侦查工作陷入僵局。
朱艺枝认为,聋哑人违法犯罪现象在近几年来日益增多的原因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大多数聋哑人由于缺乏谋生技能及就业机会,导致生存困难,为了维持生计,他们往往会走上犯罪的道路。(二)聋哑人长期受到人们的歧视以及由此引起的报复心理。一些聋哑人在社会上受到歧视,这容易使他们产生报复心理,而违法犯罪一定程度上使这种报复心理得到满足。(三)聋哑人之间沟通交流方便,而且有互相依附心理。因为生理特点原因,他们往往不愿和正常人交往,而是经常自己聚集在一起,形成一个独立的世界,如遇到不法人员教唆,极易形成集团作案。(四)法律意识差。由于生理原因,对他们进行普法教育存在一定难度,导致他们普遍不懂法或对法律知之甚少。另外,一些稍微“懂法”的聋哑人错误地认为自己是残疾人,犯了法也会被网开一面,处罚不会太重。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法官郭倩说,在聋哑人集团犯罪的背后,存在着复杂的社会原因。因此,要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如果仅仅靠司法部门的努力显然是不够的,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郭倩说,第一,政府要关注聋哑人的生存状态,为其提供相应的就业机会,完善相应的社会保障机制。作为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聋哑人需要全社会给予其关注和理解,只有帮助他们摆脱困苦的生活环境,解决其生存和发展的实际需要,才有可能使聋哑人的犯罪现象得以根本控制。因此,为聋哑人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完善相应的社会保障机制,使他们能够以更多合理、合法的方式满足自己生活需要就显得尤为重要。
第二,家庭和社会也应当更多地关注聋哑人,加强与之沟通和交流,消除其被遗忘感,使聋哑人能够真正融入社会,避免形成聋哑人群体消极面对社会。
第三,要加强聋哑人的教育,最主要的是要加强聋哑人的法律意识、遵纪守法意识。通过开展各种各样的聋哑人教育活动,一方面使更多的聋哑人能够掌握一技之长,为聋哑人立足社会奠定基础;另外一方面也使聋哑人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的约束,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第四,要加强对聋哑人的管理。针对聋哑人口流动性大的特点,对其应实行双向式管理,对外来聋哑人的居住地点、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予以登记备案,并纳入重点关注和管理的人群行列。聋哑人户籍地则要对聋哑人的外出动向予以登记并定期访问调查,了解聋哑人在工作地的情况。
第五,严厉打击操纵、控制聋哑人犯罪活动的“幕后操纵者”,重拳出击,切实做到不枉不纵,尤其对聋哑人犯罪团伙的头目要予以严惩。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法官朱艺枝说,对待聋哑人犯罪现象,我们应采取理性的分析态度,但他们身体上的残疾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借口。我们既不能片面地认为聋哑人较常人更易于犯罪、更具有反社会性,也不能因聋哑人本身值得同情而放纵犯罪的发生,我们应当立足于加强教育和管理,并为其提供更多合法的谋生手段,进而达到加强综合治理聋哑人犯罪现象的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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