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5岁的夏女士在郑州市一家酒店洗浴时,选择了“拔火罐”这一洗浴场所常见的服务项目,不料却被罐里积存的半罐子酒精烧伤。夏女士与酒店多次交涉赔偿无果后将酒店诉至法院,昨日上午,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夏女士在起诉书中称,2008年11月29日下午,她及其家人到位于郑州市北林路的被告酒店处洗浴。在洗浴中,酒店工作人员向她介绍酒店的“拔火罐”服务项目后,她欣然同意接受该项服务。但没有想到的是,酒店指派的技师在为她拔火罐过程中,由于其业务不熟练和疏忽大意,酒精着火,将夏女士背部大面积烧伤。后夏女士被家人送至医院治疗,2009年1月5日出院。治疗期间,酒店方面交纳了全部住院治疗费用,但由于烧伤严重,夏女士出院后仍需要长期继续治疗。夏女士称与酒店多次交涉赔偿事宜,但酒店编造各种理由推诿,至今未有结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误工费、伤残补偿费、继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1.5万元。
昨日上午,此案在金水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夏女士及其代理律师及被告代理人到场参加了庭审。在法庭上,原、被告对于案情基本没有异议,被告承认自己的过错并表示承担全部责任,但双方对于具体的赔偿数额分歧较大。被告酒店坚持认为,自己已经承担了夏女士住院的费用,此外再拿出2万元作为一次性赔偿是完全适当的。“我们对你的遭遇表示深深的歉意,对你以后继续治疗伤疤也表示理解,赔偿2万元是足够的。”
对于酒店提出的赔偿数额,夏女士表示完全不能接受。“我现在每天都要花一两个小时治疗,花费的钱不说,还浪费了不少时间和精力。”夏女士称,自己还经营一家涂料公司,事发当日公司正好有一个项目签订仪式,由于自己受伤缺席,还对公司造成了金钱和名誉上的损失。夏女士还拿出了几张票据,证明自己已经在治疗伤疤上花费了将近2万元:“这只是两个月的费用,后期还有半年的疗程。”
酒店在答辩时提出,夏女士后续进行治疗的必要性有待于进一步研究,而且她在住院治疗期间有一些药物并不是用于治疗烧伤的。对于酒店的质疑,夏女士反驳称:“我不可能拿一点赔偿回家就不再治疗了,作为一个女性,这个伤疤对我造成的精神损失是无法估量的!”
主审法官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调解,但由于双方对赔偿数额的意见差距过大,此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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