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33岁的黄某伙同他人办了个假公司骗钱,怕东窗事发后负责任,便用女友的身份证注册公司。然后又把公司借给朋友行骗。9月1日,郑州市惠济区法院审结此案。
据黄某交代,2007年底,他托人办理了公司执照,因怕事发后被抓,便用了女友的身份证登记。去年三月份的时候,师某给他打电话说想利用他的公司弄点事干,他就同意了,说好他们负责具体操作,也就是行骗,和别人签合同,干成事后他分一半的钱,一个多月后,师某跟他说他们昨天签了个合同,弄了8000元钱,在第二天中午两、三点的时候,师某请他吃饭,吃饭的时候,师某分给了他3000元钱。然后他就离开郑州了。
原来2008年4月初,武汉市人王某需要一批西红柿,在网上查询到郑州晴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化名)有一批库存西红柿的信息,他通过晴天公司在网上公布的电话与一个叫师某(自称是公司经理)的男的取得联系,师某(另案处理)让他来郑州详谈, 2008年4月15日王某来到郑州市南阳路某大厦807室(该公司所在地),在那与师某详谈了收购西红柿的事,两人随即签订了1000吨西红柿的收购合同,师某为获取王某的信任还让他看了公司的营业执照,合同签订后,王某随即向师某预付了一万元货款,师某开了收据,王某随后返回了武汉。
按照合同规定在5月1日前王某必须给这家公司汇去了发货计划书和收款帐户的银行证明,同时又提出由王某承担信用函对现的相关费用共计一万两千元,王某虽然不情愿,可是为了使生意做成,经过协商,双方同意各承担一半的费用,在2008年5月15日王某给师某的建行帐户汇入六千元。随后王某催师某发货。师某说他在深圳出差。2008年5月25日早上当王某再次拨打师某的手机,打不通。王某怕上当,立即坐车从武汉来到了郑州某大厦807室,发现这个公司已经没有了,人也不见了。5月28日,王某到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经过查证,发现该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任某(黄某的女友)任某说,这个公司是她男朋友拿着她的身份证办的,她男朋友说自己的身份证找不着了,等以后再改过来,她也就没再过问。她也不知道黄某到底是做什么生意。
法院认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伙同他人虚构事实收取被害人财物后逃匿,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我国法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黄某伙同他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王某16000元后逃匿,数额较大,对其行为应当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量刑。黄某归案后,其家属积极退赔王某经济损失16000元,认罪态度好,对其可从轻处罚。黄某悔罪,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黄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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