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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丈夫有第三者 妻子离婚获赔精神损失费

  发布时间:2009-09-02 09:57:18


    今年44岁的黄某跟丈夫郑某结婚二十多年,两个孩子都已成人。丈夫却有了婚外恋。黄某一气之下到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丈夫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8月31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正式审理此案。

    今年4月9日神情憔悴的黄某到法院递交起诉书,要求跟丈夫离婚,并要丈夫赔偿她精神损失费。

    黄某说,她跟丈夫是1985年12月30日结的婚,婚后生了两个儿子,现在都成年并参加工作,她跟丈夫是经人介绍认识,认识不久就结婚了,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结婚后她发现丈夫脾气暴躁,两人常因家庭琐事吵架,丈夫郑某不但羞辱谩骂,有时候还打她。最近她发现郑某在外与第三者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女,这严重伤害她的感情。

    郑某说,黄某未尽妻子义务,同意与她离婚。家中的房子只值13万至14万元,应归郑某和两个儿子所有,不能分割给黄某。他没有第三者,不同意赔偿精神抚慰金。

    法院审理查明,黄某、郑某于1985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并生育两个儿子,均已成年。郑某、黄某婚后于1994年3月份在其宅基地上建两层楼房一栋,上下两层结构相同,每一层东西两半部分结构相同,各有一套间,一层通向二楼共用一个楼梯。经查明郑某自2006年至今与婚外异性李某存在同居关系。

    法院认为,黄某要求与郑某离婚,郑某同意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在婚姻存续期间,原、郑某共同建造的两层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黄某要求分割,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郑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同居,黄某作为本案中的无过错方,要求郑某支付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依据本案的具体情况酌定1.5万元为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黄某、郑某离婚;

    二、黄某、郑某共同财产位于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某庄的房屋双方各分一半即一楼东套间、二楼东套间归黄某所有,一楼西套间、二楼西套间归郑某所有;楼房中间楼梯及院落、大门等共用,一方不得妨碍对方正常使用;

    三、郑某赔偿黄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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