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青年人在抢劫中得到一个装有身份证和银行卡的钱包,其中一人竟通过被害人身份证上的生日蒙对了银行卡密码并取走了2000元钱。昨日,这个“有心”的犯罪嫌疑人连同另外三名同伙被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依法判决。
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2008年12月1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刘鹏(文中人物皆为化名)和均姓凡的三名同伴经预谋后一起来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与新柳路交叉口向南1000米路东河堤处,将被害人小王和小刘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捆绑起来,对二人进行威胁、恐吓,并抢走现金500元、两部手机和两个钱包。后刘鹏又利用被害人小王钱包内的身份证进行密码破译,从小王的钱包内的一张银行卡里取走2000元人民币。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发还被害人。2008年12月9日,刘鹏到案后带领公安机关将同案犯凡某等抓获。
刘鹏在供述中称,自己来自南阳唐河县,2008年初他在一家娱乐城打工时认识了同案的凡某等人,2009年11月底,几个人就在一起盘算着抢劫位于文化路新柳路口张家村的一家烟酒店,可是一直没有抓住合适的机会。到了12月1日晚上,几个人在张家村里转了一圈还是没有找到合适的目标,于是着了急的他们便将目光转向了河堤。晚上10点左右,四个人瞄上了在河堤边约会的一对男女,看四周没什么人,刘鹏等就分工将该对男女控制住,将男子扳倒在地上,将女子用绳子绑住,几个人匆匆从被害人身上搜出钱包、手机等物品后就拦住一辆出租车赶紧走了。
第二天,四个人平分了抢来的钱和卖掉手机的钱。刘鹏谎称被害人小王的银行卡已经试过了取不出钱,将小王的身份证和银行卡揣进了自己的兜里。刘鹏趁其他三人不在的时候,又只身一人来到银行自动柜员机,这次,他凭借身份证上的生日终于试对了密码,取出了2000元钱。刘鹏很快就将这笔钱挥霍一空。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鹏等四人经预谋后实施抢劫,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刘鹏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可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以抢劫罪判决刘鹏有期徒刑4年半,并处罚金4000元,其余三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
有关专家提醒——安全设置和使用银行卡密码有“三招”:
“第一招”是不向任何人泄露密码。据专家介绍,我国的银行卡大部分是借记卡。借记卡通常都有密码,无论取现、转账、或是消费都需要提供密码。为了保证资金安全,持卡人应确保不向任何人提供、泄露个人密码。
“第二招”是领取银行卡后立即修改密码。专家提醒,对于有密码信封的银行卡,在领卡时,卡与密码是密封的,因此,要仔细检查卡封有无破损,如信封被打开过则立即要求调换;对于无密码信封的,通常银行都设一个统一的初始密码,因此,在领卡后应立即修改密码。
“第三招”是不要使用特征明显的数字或字母作密码。专家表示,持卡人使用密码时应注意不要使用特征明显的数字或字母作密码,如账号、生日、身份证号、电话号码、单一重复的数字;不同账户使用不同密码,以防不法分子一次猜出所有账户的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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