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郑州开发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其前女友的案件,盗窃价值逾一万元,被告人徐某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徐某和被害人王某原为恋爱关系,后感情不合二人分手。被告人徐某因身上没钱,便生出去王某家偷些钱花的念头。2009年5月13日,徐某窜至王某家,因王某的父母不知道二人已经分手,便安排徐某在家中住宿。徐某乘王某家无人之机,将王某家两张农信社的存单和王某的身份证盗走,并于次日借用其朋友的身份证将两张存单上的10500元人民币取走。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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