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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和解息四诉 促进和谐大发展

  发布时间:2009-08-27 16:53:05




    8月25日,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赵军胜法官的主持下,四方当事人签订了一份和解协议并及时履行,从而结束了长达五年之久的四场诉讼,四方当事人都非常满意,分别撤回了上诉或起诉。一份和解协议平息了四起案件,充分贯彻落实了省法院“调解年”的活动精神,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维护了社会稳定大局,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2004年,达华公司与焦建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焦建公司为达华公司某工地安装、拆卸达华公司的QZT315型塔式起重机一台。协议签订后,由宏星公司具体施工。在拆除作业过程中,塔机突然倒塌,造成塔机起重机报废,宏星公司四名施工人员及达华公司工人陈某重伤,还砸坏了搅拌机、电焊机等设备。事故发生后,焦作市安监局、质监局、总工会及建委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此次塔机倾覆事故进行了调查,认定宏星公司在安装、拆卸塔机工作中存在漏洞,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宏星公司不服,向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诉,省安监局调查后认为,事故调查组认定的直接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不够明确,批复机关不合法。

    此次事故牵涉到达华公司和焦建公司、宏星公司及长剑公司四家单位,从而酿成了四起诉讼纠纷。达华公司和宏星公司分别在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两场诉讼互为原、被告。达华公司以侵权为由,将长剑公司、焦建公司及宏星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宏星公司、焦建公司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长剑公司系发生事故塔机的生产者、销售者,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32万元。宏星公司也以伤害赔偿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达华公司赔偿其已支付的在事故中受伤的职工的医疗费、伤残补助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上百万元。一审判决后,达华公司不服,对两起案件均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将两起案件发回重审。在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期间,宏星公司针对新增加的损失又单独向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了一起诉讼,达华公司受伤员工陈某也在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对宏星公司及焦建公司提起了诉讼。一起事故从而形成四场诉讼。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后达华公司不服,又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赵军胜承办了这两起案件。看完厚达一尺的卷宗材料,赵军胜深感案件疑难、复杂,开庭前就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由于事发至今5年之久,开始当事人之间的敌对情绪比较大,未能促成调解。

    合议庭公开开庭后,赵军胜多方面了解案件情况,认为案件审理难度大,法律关系复杂,如果简单的一判了之,案件社会效果肯定不好。首先,案件中关键证据对立。在诉讼中,经焦建公司申请,二七区人民法院委托河南省中远产品质量(机电)司法鉴定所对塔机倒塌事故发生原因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认定,塔机倒塌事故中塔机爬架下横梁存在焊接质量缺陷是主要因素,平行块销轴强度较低等是系列因素。这一鉴定结论与最初事故调查组作出的结论相互矛盾。省安监局的调查结论也不甚清楚,没有明确的处理意见。其次,达华公司认为塔机是长剑公司生产、销售的,但却无充分证据证明出事故的QTZ315型塔机系从长剑公司购买,其提出的合同、产品合检证等相关证据均显示其从长剑公司购买的塔机型号为QTZ300型。最后,达华是一个乡镇集体企业,现正处于改制阶段。官司缠身让达华公司一筹莫展,一审判决的巨额赔偿款项可能导致达华公司破产,甚至进一步导致职工失业、执行不能等一系列社会问题。

    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庭审后赵军胜又分别给各方当事人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并牺牲休息时间亲自去长剑公司,找到公司经理反复做工作。赵军胜不辞劳苦的工作态度、勤勉的敬业精神深深地感动了各方当事人,在他苦口婆心的劝说下,四方当事人都分别做出了重大让步,最终于2009年8月4日达成了四方和解协议。而由塔机倒塌事故引起的四起案件,当事人也分别撤诉。和解协议的达成极大地减少了达华公司的损失,挽救了这家处于危机中的乡镇集体企业,成功地化解了各方当事人的矛盾,各方当事人都很满意,在送给赵军胜法官的锦旗上表达了他们感激的心情:一份和解息四诉,促进和谐大发展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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