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丢包”就是指在手套里塞上两包餐巾纸,在餐巾纸的最外层包上一张百元钞票,给人的感觉像是一沓钱。先选好目标,然后故意丢在路上,再捡起来装作分钱,最后把别人的现金和首饰骗走。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丢包”盗窃案件。
2009年4月30日6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李建国、刘国蓉、乔刚与金有兰(另案处理)预谋后来到郑州市惠济区国基路与索凌路交叉口附近,见被害人藏某某由此经过,先由被告人李建国故意在藏某某身边扔下一只装有200元钱和餐巾纸的手套,随即由被告人刘国蓉将手套捡起并对藏某某谎称里面有12000元钱要与藏某某分掉,金有兰也上前以看到该手套里的钱为由要求分钱。三人到被告人乔刚驾驶的面包车上准备分钱时被告人李建国故意回来找钱,谎称里面有做标记的金首饰和12000元钱,要求看藏某某的金首饰和身上的钱物,并在看后将以上东西交给刘国蓉,要求三人为其作证,并假装趁李建国不备将装钱的手套和藏某某的首饰装到藏某某的西服内,在从衣服内拔出手时则将藏某某的七、八十元现金、金耳环一对、戒指一个、三星手机一部盗走。经鉴定,以上涉案的金耳环和三星手机共计价值1329元。被盗金耳环一对和三星手机一部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2009年4月30日8时许,被告人李建国、刘国蓉、乔刚与金有兰(另案处理)来到郑州市中原区冉屯东路和农业路交叉口北边,采用类似方法将被害人谢某某的两只金耳环、一枚金戒指、一枚宝石戒指盗走。经鉴定,以上涉案物品共计价值3856元。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案发当日,被告人李建国、刘国蓉、乔刚被公安人员抓获。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建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刘国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乔刚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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