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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劳动争议案件调解难的原因及对策

  发布时间:2009-08-25 10:47:52


    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社会面广,处理难度大,容易引发群体性纠纷,引起上访等社会稳定问题,但是目前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调解撤诉率普遍较低。自2005年至2009年6月郑州两级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调解撤诉率平均为15%,而同期普通民事案件的调解撤诉率达48%。调解难已成为妥善解决劳动争议,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所面临的突出问题。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劳动争议案件具有群体性、集团性。因企业改制或人事制度变化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往往涉案劳动者众多。他们之间即有共同的利益诉求,也有个人的不同要求,众口难调,互相观望,增大了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的难度。

二、劳动争议案件具有历史性、复杂性。许多劳动争议案件是在企业的长期发展过程中,由于企业改制、国家行政行为等历史原因逐步积累形成的,时间跨度大,关系错综复杂,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和责任,增大了调解难度。

三、劳动争议案件具有较强的政策性。我国劳动法律体系尚不完整,劳动关系很大程序上还依赖国家政策的调整。许多数劳动争议的产生是基于政策的原因,超出了司法审查的范围,司法机关既难以回应和评价,也难以调解解决。

四、劳动争议案件的双方具有突出的对立性。劳动关系的双方有着直接的利益冲突,存在强者和弱者的位势之差,缺乏平等协商的前提条件。有相当多的劳动者欠缺理性判断的能力,在经济补偿上漫天要价,常采取集体上访等非正常表达方式,增加了调解难度。

五、劳动争议调解机制不完善。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大多名存实亡,企业工会未能发挥其作为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者的应有职能,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力量薄弱,仅仅依靠法院进行诉讼调解,成功概率非常低。

针对上述原因,为了有效地解决劳动争议调解难问题,郑州市中级法院认为应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积极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推动企业依法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政府在劳动纠纷相对集中的乡镇、街道设立劳动纠纷调解办公室,并赋予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劳动争议的权利,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在解决劳动纠纷过程中的柔性作用,力争将劳动争议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积极发挥各级工会组织在劳动争议调处中的地位和作用。工会作为党领导下的职工群众组织,要更好地发挥政治优势,做好劳动纠纷当事人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政策法规教育,引导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树立正确的权益观、价值观、发展观,在和谐氛围中解决劳动纠纷,提高调解成功率。

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纠纷调处方面的作用。行业协会在本行业内部具有较高权威,对纠纷双方的情况都十分熟悉,协会管理人员文化层次高、专业素质强,在化解纠纷方面应当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四、加强劳动争议专业审判队伍建设。目前,法院内部一直没有专门的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机构和稳定的办案人员,审判力量严重不足,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劳动争议案件审理需要,这也是造成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时间较长、调解率偏低的重要原因。因此,可在法院内专设劳动争议审判庭或合议庭,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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