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医疗纠纷是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近年随着人民群众维权意识的增强,日趋激化的医患矛盾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郑州市两级法院审理的医疗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2008年全年130件,2009年上半年已受理110件。医疗纠纷案件总数占全部民事案件的比重虽然不大,却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难点之一,审判实践中存在着严重的“五难”现象:
一、案件调解难。医疗纠纷中患者非伤即亡,医患双方矛盾经常激化,围堵医院、伤害医生的恶性事件屡见不鲜。诉讼中患者一方常以上访堵门的方式对审判机关施压。此类案件化解矛盾、平息纠纷、维护稳定的工作难度远大于其他民事案件,案件调解撤诉率偏低。郑州市两级法院2009年上半年医疗纠纷案件的调撤率仅为13%,而同期普通民事案件的调撤率达36%。
二、案件按期审结难。医疗纠纷案件经常涉及专业技术问题,法官普遍缺乏相关知识,审判中许多事项需要通过多次鉴定才能解决,以致大部分案件难以在六个月的正常审限内审结。
三、案件鉴定难。医疗纠纷中,往往需要进行医疗事故、医疗过错、伤残等级等各类专业鉴定,程序复杂,耗时较长。其中各地医学会负责的医疗事故鉴定,因其成员均来自当地各医疗部门,鉴定的中立性和公正性长期受到质疑。实践中常常出现一次纠纷多次鉴定,多个鉴定相互矛盾的现象。
四、责任认定难。由于医学是门实践性科学,医疗行为具有较高的风险性和一定的未知性,医疗过失与医疗风险不易区分,医疗纠纷案件中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更难统一,而且损害结果的发生往往是多因一果,使得法院划分双方责任更加困难。
五、法律适用难。目前医疗纠纷确定赔偿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两者在赔偿条件、标准等方面存在着重大差别甚至是冲突。由于法律适用“双轨制”的长期存在,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内常常出现认识上的分歧,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时常发生。
为了妥善处理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稳定,郑州市中级法院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眼和入手:
一、医疗机构大力加强自身建设,改进管理方式,重建医患互信,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着力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推进医疗行为的规范化、公开化、透明化;建立专家应诉机制,由资深医学专家出庭说明情况,促进医患纠纷的化解。
二、政府加大医疗事业的宣传力度。让人民群众、患者及其家属更多地了解医疗知识,充分理解医学所具有的特殊性质,知道在医疗服务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从而客观、正确、合理地看待治疗效果。
三、实行专业化审判。确定专门审判医疗纠纷案件的专业合议庭或主审法官,统一裁判标准,提高审判质量。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中的医学专家的作用,也可以由具有法官资格的法医参加合议庭,全面把握案件事实。
四、合理参与鉴定工作。合议庭法官应积极参与鉴定程序,在监督鉴定工作上下功夫,通过旁听鉴定过程,与医学专家探讨,更多地掌握医学知识,更加准确地掌握案情。
五、强化诉讼调解,推进诉调对接。充分利用全省法院开展调解年活动的有利时机,积极创新医疗纠纷案件调解机制,切实推行诉前调解制度,大力开展“诉调对接”工作,将医疗纠纷案件纳入人民法院大调解机制的构建中。
六、积极开展司法建议工作。针对审理中发现的医疗违规违法行为及时向医疗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推动医疗机构规范医疗行为,使医疗卫生事业更好地服务人民。
最后,建议立法机关尽早解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进行专门立法,明确处理原则,统一赔偿标准,消除医疗纠纷案件法律适用双轨制的混乱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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