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是一名退休教师,已经70多岁了。几年前,他被检查出得了胃癌,而且已经是晚期。老李知道自己来日不多,便打算提前将自己的财产做个处理。于是,他来到公证处立了一份遗嘱。老李有两个孩子、一个儿子、一个女儿。儿子小李是机关干部,因为工作成绩突出,年轻轻的就当上了处长,老李一直觉得,儿子就是他的骄傲!女儿已经远嫁美国定居了。于是,老李就在遗嘱中,把大部分财产留给了儿子,只留下少部分存款留给了女儿。一年后,老李病情加重。可谁知就在这个时候,小李却因为挪用公款被判了三年刑!这个消息让老李伤心至极,他在病榻上把众亲友召集到身边,气愤的表示:“小李身为国家干部,却走上了邪路,我就全当没有这个儿子啦!我的财产不能留给他!”说完,就当着大家的面,把那份公证过的遗嘱给烧毁了。不久老李去世了。三年后,小李出狱了,他要求按照父亲老李的遗嘱来继承遗产,可是却遭到了众亲友的反对。小李无奈,就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那份曾经公证过的遗嘱来分割父亲的遗产。
问题:小李还能不能按照那份被烧毁的遗嘱来继承父亲的遗产呢?为什么?
1、小李有权依据遗嘱内容继承遗产;
2、因为遗嘱已经被烧毁,小李只能依据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遗产;
3、老李已经把那份公证过的遗嘱烧了、还当着亲友们的面表态不让小李继承遗产,所以小李无权继承;
4、小李毕竟是老李的亲生儿子,不管怎样,都应该适当分给小李一部分遗产。
答案:1 小李有权依据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
解说:本案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是公证遗嘱的变更、撤销。我国《继承法》第20条第1款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说明遗嘱人有权变更、撤消自己之前设立的遗嘱。但是,本案中立遗嘱人老李对亲友表示不留给小李财产以及亲手烧毁遗嘱的行为并不能构成对那份公证遗嘱的撤销。其原因在于:《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能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可见公证遗嘱的效力是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的。如果遗嘱人要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有二种方式:1、通过公证程序再次设立公证遗嘱,2、在继承开始以前,对自己的财产进行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处分。否则对原来的公证遗嘱不发生撤销、变更的效力。所以,老李虽然对众亲友说不留给小李财产,并当面烧毁了遗嘱,但并没有对原来的遗嘱发生变更、撤消的效力,原来的公证遗嘱仍然有效。而小李虽然因刑事犯罪被判了刑,但并不属于《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几种情况,即: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所以小李并没有因为刑事犯罪而丧失继承权,他有权根据遗嘱的内容继承父亲老李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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