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上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新密市委群工部、新密市法院、新密市米村镇政府成功地调解一起数10次赴京及省、市上访的承包合同纠纷案。这是该院在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中多方联动调解、化解矛盾、平息纠纷调解结案的一起成功案例。这在郑州市法院系统尚属首次。
慎某于2004年10月与新密市米村镇慎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一份“慎窑村民委员会机井承包管理和还款合同”,约定慎某承包期为30年,如村委会违约,应承担13万元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慎某对机井进行了投资和维护。
2006年6月村委会以慎某违约为由声明中止承包合同,并将该机井承包给第三经营,并投入了大量资金,使慎某的承包合同无法再继续履行。因而引起纠纷。2006年慎某即到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开始了赴京及省、市上访。
该案经新密市法院两次判决,中级法院一次裁定,但仍未满足慎某的诉讼请求及上访要求。2008年7月慎某又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委会承担13万元的违约金。开庭审理时村委会无故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新密市人民法院遂作出村委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慎某违约金13万元的判决。
判决后,村委会不服,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此案因3年来慎某数10次赴京及省、市上访,以致使慎某家庭生活困难、情绪激动,同时本案又涉及全体村民的利益,村民们也极为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涉案人数众多,牵涉面广,处理结果稍有不慎还会引发群体事件的发生。
中院民二庭承办法官常爱萍接案后没有简单判决,一判了之,而是将慎某有关机井承包纠纷的几个案件放在一起统筹分析,既考虑案件当事人的利益又顾及现承包人的实际状况。他先是多次与当事人沟通协调,释明法律法规,言明利害关系,引导当事人理性要求诉请。后又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联系,以征得政府部门的支持。新密市委群工部局长和新密市米村镇镇长、新密市法院立案二庭负责人多次参与本案调解,使双方的矛盾趋于化解,但因赔偿数额上的微小差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郑州中院民二庭两位副庭长及承办人又于8月12日再次与三级机关的局长、镇长和新密法院庭长共同召集双方当事人及村民代表,全面了解案情,倾听双方的心声,从情理、道理、法理的角度,耐心细致地引导双方当事人“求和共赢”,逐步缓和双方的对立情绪,缩小双方诉求上的差距,既解“法结”,又解“心结”,最终将慎某的损失极违约金等问题“一揽子”解决,使这起双方从庭审中唇枪舌剑互不相让的“顽疾”案件,到心平气和坐下身子签署调解协议握手言和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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