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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琐事妻子起诉离婚 感情未破裂法院判不准

  发布时间:2009-08-11 15:47:01


    因与丈夫在生活中发生了小摩擦,原告蔡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自己的丈夫汤某某离婚。2009年8月10日,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判决驳回原告蔡某某的诉讼请求,不准原告与丈夫离婚。

    原、被告系2006年6月份经媒人介绍相识,订婚后互相来往。2007年10月10日双方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按民间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2008年6月份生育了一个女儿,同年8月5日双方到民政部门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元月份,原、被告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原告一怒之下带着女儿回到娘家居住至今,被告多次到原告娘家叫原告回去共同生活,原告拒绝回去与被告生活。原告诉至法院,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法院依法判处其与被告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经过了解,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同居生活,生育孩子后才补办了结婚证,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虽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但被告能够主动到原告娘家叫原告回去,证明被告要求与原告共同生活的态度是诚恳的。在以后的生活中,双方只要珍惜夫妻感情,互敬互爱,仍能和好度日。因此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足,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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