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的外祖父母去世,留有一处房产,因为母亲去世的早,张某的舅舅刘某拒绝张某继承这处房产,张某一气之下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张某诉称,他的母亲刘荷(化名)是刘某的同胞妹妹,1995年,刘荷因故去世。张某的外祖父于1997年因病去世。2000年张某的外祖母朱某因交通事故死亡。肇事方于2000年11月14日支付朱某医疗费1512元,丧葬费1500元,死亡赔偿金17078.5元,尸检费等共计33000元。该费用由刘某一人领走,并没有分给他一分钱。张某的外祖父母去世时,还留有一处建筑面积为45.87平方米的住房,该房位于郑州市惠济区某路2号楼三单元附三号。刘某为了独吞房子,还伪造证明说自己是独生子,骗取公证处为他颁发《继承权公证书》(后被公证处查明刘某隐瞒真相,将该公证书撤销)。该房产现被刘某的女儿一直侵占。
刘某诉称,从肇事方领取的钱都用于埋葬母亲朱某。那套房子是父亲单位郑州市拖拉机厂的房改房,当时是自己掏6502元现金买下的。
法院认为,张某、刘某是朱某夫妇的法定继承人,对于朱某夫妇所留位于郑州市惠济区某路2号楼三单元附三号的房产享有继承权,在朱某夫妇死亡后,遗产分割之前,遗产应为法定继承人共同共有。而朱某的死亡补偿金是其死亡后对其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具有人身专属性,不是遗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至于刘某说位于郑州市惠济区某路2号楼三单元附三号的房子是自己出资购买,应归自己所有的主张,因提供的证据不足证明其主张,且该房是刘某父亲单位的房改房,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为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2008年9月23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惠济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位于郑州市惠济区某路2号楼三单元附三号的房产为张某与刘某共有,双方有共同使用权。
刘某不服,于2008年10月29日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12月23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维持惠济区人民法院原来的判决。
2009年8月5日,刘某又到法院立案,要求与外甥张某分割该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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