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父母留下的六间房,李成、李向兄弟俩由亲人变成了陌路。近日,哥哥李成又因此事将弟弟李向告上了法院。8月7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李成今年43岁,比弟弟李向大五岁。事情还要从1995年说起。1995年12月23日,考虑到父亲已去世,母亲杨氏年龄也大了。李成找到舅舅杨林,要求把家分一下。(按照农村风俗,一般是舅舅主持外甥分家。)在舅舅杨林及其姑母、母亲的主持下,李成、李向两人签订了一个分家协议:协议约定,父母留下的三间瓦房归哥哥李成所有,新盖不久的三间平房归弟弟李向所有,由于房子差价不一样,李向需给李成补偿6000元。
到底有没有抓阄这回事?
分家协议签订以后,李向一直没有给李成这六千元。在1998年春天的某一天,李成找到舅舅杨林,要求再分一次家。这次分家要抓阄分房,谁抓到那三间瓦房算谁倒霉,抓到平房的不再给瓦房的补偿。在杨林及其母杨氏的主持下,兄弟二人进行了抓阄,哥哥李成仍然抓到的是瓦房,弟弟李向抓到的是平房。
在庭审现场,李成说,1995年分房的时候,他考虑到弟弟李向还没有结婚,主动将好房子让给了弟弟,这说明他作为老大已经做到仁至义尽了,房子分完后,李向却在也不提给钱的事。他曾多次找到弟弟要这笔钱,弟弟均已没有钱为由拒绝。他自己家里也很困难,媳妇是残疾人(肢体残疾)女儿身体也不好。弟弟一直不给他这笔补偿款,让大家说说这样对不对?
在说到抓阄一事时,李成的代理人说,并没有抓阄这回事。而李成却说,是有抓阄这回事,但是,那是舅舅和娘偏心。并且在抓阄的时候是弟弟先抓的,剩下的那个阄给他,这样不公平。这次抓阄他不承认。
对于抓阄这事,李成、李向的舅舅杨林、母亲杨氏,均作为证人出席,证明了这件事的存在和1995年那份分家协议的存在。
是诉讼时效中断,还是诉讼时效已过?
李向在法庭上说,当初分家是大哥找的舅舅,抓阄也是大哥的主意,现在他又想着反悔。1995年签协议后,他没有给大哥钱,是因为他刚刚结婚,手里没钱。后来,又进行了抓阄,在抓阄之前就约好的,谁抓到瓦房算谁的,抓到平房的不再补偿抓到瓦房的。现在,大哥李成又反悔了,想“赖他”钱。并且,事情过去那么久了,早都过了诉讼时效。
对于过了诉讼时效一说,李成的代理人说,李成每年都向村里、及人民调解员要求,希望能解决这个事,但最终都调解不成,他是因为李向不配合,才拖到今天,是有原因的诉讼中断。但是李成却只能拿出2009年6月份所在村村委会、及人民调解员开具的证明,证明李成、李向分家之事,李成曾找过他们调解,但调解未成。
证据不足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李成、李向双方在其舅父的主持下,达成一致分家协议。后,因房屋补偿款问题,存在矛盾。按照农村习俗,又在其舅父主持下,对两所房屋归属进行抓阄,并约定互不补偿双方,其行为应视为对以前分家协议内容的部分变更。李成、李向双方达成协议以后,关于六千元补偿款问题,约定在三年内付清。从该期限届满之日至今已十年有余,超出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并且李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没有提供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有力证据,综上,李成要求李向支付的6000元补偿款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李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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