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商业行为法》第二章和第三章规制垄断的主要内容是:
1、禁止限制竞争的协议。该法禁止任何限制竞争的协议,包括:禁止任何人以合同、协议或其他共谋形式实质性地减少市场竞争。合同、协议中的条款也不得含有损害竞争的内容。如果含有这样的内容,该条款即为无效;禁止任何人以协会章程形式实质性地减少市场竞争。协会章程的条款也不得含有损害竞争的内容。任何人不得采用威胁手段要求协会成员遵守含有损害竞争内容的协会章程;禁止任何人订立含有排他性条款的合同或协议。排他性是指不从某一或某些特定交易对象购买商品或服务,或者不向某一或某些特定交易对象提供商品或服务;合同中禁止包含固定、控制、维持价格的条款。
2、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该法规定,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其支配地位从事下列活动:限制他人进入某一特定市场;阻碍他人在该特定市场或其他市场从事与之竞争的行为;在该特定市场或其他市场消灭竞争对手。在新西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也属于本身违法行为,商业委员会不得对其给予豁免。该法还特别规定,禁止任何人从事限制转售价格的行为。限制转售价格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供应商让他人知晓,如果他们以低于其规定的价格出售商品,将被停止供货;供应商诱导转售商不以低于其规定的价格出售商品;供应商与转售商订立协议,转售商在协议中承诺不低于某一价格出售商品;供应商以他人不接受最低转售价格为由,停止供货。但是,建议转售价格不在禁止之列。
3、禁止限制竞争的商业购并。该法将“商业并购”单设一章,禁止下列并购:一个自然人不得获得另一企业的财产或股份,如果该并购产生或可能产生减少市场竞争的效果;一个法人不得获得另一企业的财产或股份,如果该并购产生或可能产生减少市场竞争的效果;根据本条的立法目的,一个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企业的经营活动,可视为购并。和澳大利亚一样,新西兰对企业购并也采取自愿申报制度。购并参与方如果担心购并可能违反《商业行为法》,可以向商业委员会申报,要求其审查。商业委员会在收到申报6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如果认为购并不会产生减少市场竞争的效果,则批准该购并;如果认为购并虽产生减少市场竞争的效果但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则给予豁免;如果认为购并产生减少市场竞争的效果且不能予以豁免,则书面通知当事人停止购并。如果当事人在60个工作日的期限内没有收到商业委员会的任何书面通知,表明商业委员会没有批准该购并,同时也没有给予豁免。
责编/小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