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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约双倍返还定金二万元

  发布时间:2009-08-07 09:22:08


    8月5日,郑州高新区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房地产公司因为违约,被依法判决双倍返还原告李青定金20,000元。

    经郑州高新区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李青与被告房地产公司于2008年10月10日签订《房屋订购单》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订购房屋一套,原告应向被告交付定金10,000元。在《房屋订购单》“备注”一栏中注明“此单为定单,具体签约时间以甲方(被告)通知为准,逾期作弃权论,甲方有权对此房另行处理。”2008年10月11日,原告向被告交10,000元定金后,被告在没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却于2006年12月30日将此房售给他人了。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

    原告起诉后,被告辩称自己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过原告,可是,却提交不出有关证据予以证明。在此情况下,法庭认为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依法应双倍向原告返还定金。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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