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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敢大偷逃惩罚 不料小摸也坐监

  发布时间:2009-08-06 16:10:59


    一小偷轻车熟路的窜到一户人家将防盗门撬开后,进入室内盗窃,这次他只将存钱罐内仅有的10元钱盗走。落网后,他以为自己盗窃财物的数额够不上盗窃罪的量刑标准,可以逃避法律的惩罚。8月5日,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属“多次盗窃”,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故判处被告人阴雨来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36岁的阴雨来因好逸恶劳而生活拮据,多靠盗窃为生。但阴知道,按照河南省有关规定,盗窃财物金额达到800元以上就构成盗窃罪。所以,他一直抱着小偷小摸不犯大法的无所谓态度,常常出没在居民区。由于他每次只偷一些零星生活用品、少量钱财,对此,许多居民认为由于没有什么大事,只好自认倒霉吧!多数人的不报案,助长了阴不劳而获的念头。2009年3月24日下午6点多,阴骑摩托车再次窜到荥阳市曹李村李某家,趁人不备用螺丝刀撬坏李家的门锁,进入被害人曹某屋里将存钱罐内仅有的10元钱盗走逃离时,被巡逻民警发现,在讯问之下,被告人阴雨来交代了以往的盗窃经过。从2008年9月到2009年3月,阴4次去李家盗窃现金共计260元。最多一次200元,最少一次只有10元钱。当警察问阴为什么一次只偷10元钱时?阴摆出一副自知很多的样子说:“偷钱超过800块要坐牢,我偷了10块钱,应该不会有罪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这起入户盗窃案的被告人盗窃的都是小额现金,数额并不大,也没有达到河南省盗窃犯罪数额的起刑标准,但他在一年内连续入户盗窃4次,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荥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阴雨来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坦白部分犯罪事实,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一千元。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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