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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法院:调解模式的积极实践

------郑州高新区法院案件调解工作创新纪实

  发布时间:2009-07-30 17:13:59


    2009年,是河南省法院系统的案件调解年。开展调解年活动是“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客观要求,是全省法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审判模式的政治任务。也是省法院党组的重大决策。根据省高院张立勇院长“开展调解年活动,突出工作重点,狠抓关键环节,不断开创调解年活动的新局面”的要求,郑州高新区法院一步一个脚印的在开创着调解活动的新局面。

                                  立案前调解  百棵小树被移栽

    2009年7月20日,在郑州高新区沟赵办事处巡回法庭和人民调解员的监督下,辖区村民王某带领家人,将栽在他人搞经营门面房前的百余棵小树全部刨出移栽。就此,这起因为小树问题引起双方当事人争吵不休、剑拔弩张、准备大打出手的案件在法院立案前的调解中转危为安,息事宁人。

    此事的起因还得从一年前说起。2008年7月,作为原告的村民老李与他人合伙租赁一家工厂的大院搞经营,租金为每年五万元。2009年4月,为搞活经营,老李经被租赁方的同意,准备将租赁大院东面的一排楼房改成门面房。可是,就在此时,他发现一名姓王的村民带领全家人在这栋楼房前栽了密密麻麻好几排小树,大约百余棵,致使楼前的空地被占完,无法走人行车,严重影响了门面房的对外出租。原告老李虽经多次与被告王某交涉,劝其挖走小树,但是,王某以种种理由不愿移树。无奈,老李找村委解决。经村委多次说服教育,被告王某不但不理,反而认为原告告刁状,所以要报复。于是,又带领家人到原告的门面房前挥锹挖沟,彻底当路。在此之间,被告一边挖,原告一边填,双方是你扔我一锹土,我还你一块砖。要不是村干部阻拦,非打得你死我活不可。

    正当村委和原告无奈之时,2009年7月15日,郑州高新区法院在该办事处设立了巡回法庭和人民调解中心。于是,村委建议原告通过司法途径去解决这一纠纷。

    人民调解中心的调解员李主任受案后,与另一名专职调解员前后五次上门找被告谈心说服,从邻里关系、法律规定和社会稳定等多方面开导被告王某,终于使其改变僵硬观念,同意在原告补偿树苗的合理损失下将小树移栽他处。原告得知对方索赔损失不多,很快答应其要求。就此,一起看似难缠的纠纷被人民调解员解决了。

                                    立案后调解  耄耋夫妇赡养纠纷被敲定

    “关于高新区沟赵办事处村民贾老汉夫妇起诉其两个儿子分担二老医疗费纠纷一案,经沟赵办事处巡回法庭和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各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贾老汉夫妇从2007年7月份至今看病医疗费2900元,由两个儿子和两个女儿个各负担725元;二、贾老汉夫妇今后如果再看病,医疗费按上述原则由四个子女分摊,由大儿子负责收取;三、两个儿子以前由于代耕二老的责任田经常产生纠纷,故由二老收回……”

    这是几天前, 郑州高新区沟赵办事处人民调解员为贾老汉夫妇调解成赡养费纠纷案后,出据的调解书。贾老汉夫妇今年都是80多岁的老人了,身后有儿女三男三女,因二子属于智障人,大女儿又早年病故了,所以还有两个儿子和两个女儿健在。由于老两口年大体弱,一无其他收入,二是行动不便,走不了远路,所以,在责任田无力耕种的情况下让两个儿子代耕。可是,两个儿子收了粮食不但都不愿供给二老不说,而且,2007年至今二老看病的医疗费也不愿分摊。一次,二老为要生活粮,不但受到儿媳妇的阻挠与其大吵一场,而且,致使贾老汉气的得了脑溢血住院多天。

    今年7月1日,实在忍奈不了的贾老汉夫妇二人相互搀扶来到郑州高新区法院起诉不孝儿子。看到头发花白,状纸在手中哆嗦的二老,负责立案的法官扶他们坐定后,端茶倒水给予安慰,然后,按照院里的部署,为他们进行了立案登记。在二老准备回时,法官又给他们出具一张告知书,送他们到设立在办事处的人民调解中心去调解。由于调解中心就在二老的村里,所以,他们来去非常方便。在调解员老李多次上门做二老子女工作的情况下,这起赡养纠纷一个礼拜就解决了。贾老汉高兴地逢人就讲人民调解员的好,说,法院这样调解办事,又解决问题,又省得我少跑几十里路,考虑的真周到。

                                         执行前调解  三千元赔偿当场还

    7月21日上午,在郑州高新区沟赵办事处人民调解中心的办公室里,一名30岁左右的小伙子边流着激动的眼泪边数着一打钱款。数完钱后,他自愿抽出三张百元的大票硬往人民调解员李主任的手里塞,说是感谢法院和调解员为他顺利追回了这笔近两年的赔偿款。

    原来,事情的原委还得追回到一年多前。数钱的小伙子是原告,姓王,今年31岁。2007年10月的一天,他在郑州工人路与颍河路交叉口行走时,和年龄相当的被告张某发生口角。因二人都是年轻气盛,互不相让,吵着吵着便对打起来。结果小王的左眼被打伤。经派出所调解,被告张某于2008年元月同意支付原告医疗等费用共计6000元。因当时被告无力赔偿全部费用,当场支付一半后写下一张3000元的欠条,限期一年内偿还。然而,时至2009年6月初,原告多次追要,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拖延不还。无奈,原告提起诉讼。当本案即将进入强制执行的当儿,郑州高新区法院考虑到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和办案的社会效果,将执行前的调解仍交由调解中心给予调解。收案后,两名调解员虽然都是5旬多的年龄,但是,认真负责,吃苦耐劳,千方百计与被告联系。电话找不到人,在没有汽车的情况下,就骑自行车往返近百里找到被告家里做工作,让其做换位思考,把自己当作原告,站在原告立场上想想如何解决问题。通过调解员苦口婆心地说服,被告终于答应让原告放弃利息的情况下尽快偿还原告赔偿款。于是,便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调解新模式  “人民调解中心”

    上述三起案件范例的成功调解,都与人民调解中心的功劳分不开。那么,何为“人民调解中心?”它又与其他调解形式有何不同?通过询问开创这一新模式的郑州高新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郑水泉,得到了如下的明确解释:

    “人民调解中心”是郑州高新区法院根据辖区的具体情况而创建的一项案件调解的新制度。因为郑州高新区是经济体制改革和开放后成立不久的新区域和新机关,所以它本身和下属的村镇、办事处没设司法行政部门,自然也就没有司法助理员的编制。如果解决群众之间的纠纷只能由村镇、办事处的民调委员会来调解。可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民调委员会属于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一级国家审判机关,也不是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因而它的调解不具有法律效力。它调解的纠纷往往在当事人反悔后,重新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样,不仅给整天忙得不可开交的法庭带来新的压力,而且,还增加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为较好地克服上述矛盾,进一步减轻法庭压力和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郑州高新区法院党组根据省高院关于“2009年为全省案件调解年”要“不断开创调解年活动新局面”的要求,经过认真研究,从年初就决定在本院西法庭辖区的沟赵和石佛两个办事处试行“巡回法庭”和“人民调解中心”制度,法庭准备对不涉及诉讼时效的各类民事案件实行“预立案制度,”即先行登记,然后转交“人民调解中心”进行调解,把调解作为结案的主要方式。经调解如果纠纷双方达成协议,可由法院正式立案出具调解书,使其具有强制执行力,或者由一方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对“人民调解中心”直接受理的民事纠纷,亦可参照上述程序解决,或由“人民调解中心”调解后,交法院正式立案,出具调解书使其具有强制执行力。

    经过半年的实践,“巡回法庭”和“人民调解中心”在上述拥有10多万人口的两个办事处就受案187起,调解结案率达91.8%,大大减轻了该院西法庭的压力。为巩固和发展这一试行方法的成果,今年6月初以来,该院与上述两个办事处连续合署下文,正式成立了“巡回法庭”和“人民调解中心”。

    该院院长郑水泉说:建立“巡回法庭”和“人民调解中心”是与乡镇政府联合下文的,该中心的人民调解员又是法院聘请并任命的,所以,这种调解在性质上完全区别于司法助理的调解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亦即是说,此种调解具有法律强制力,非常有利于民事纠纷的及时调解解决。

    郑院长进一步解释说:“巡回法庭”作为一项充分贯彻“便利群众参与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律制度,具有“巡回收案、就地审判、注重调解、指导民调”的特点,不仅减轻了当事人“诉累”,体现了司法为民精神,也使法院的司法资源得以更好的利用,体现了效益理念,真正起到化解群众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效果。此外,“巡回法庭”的设立还有利于法院在更大层面上指导人民调解,强化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有效对接。

    至于人民调解,更具有民间“和为贵”的法治理念。因为人民调解体现了群众参与的广泛性、灵活性和便捷、低成本的等等特点,所以人民群众乐于接受。随着高新区社会和经济的日益繁荣和发展,各类案件数量和种类也在日益增多,并日趋错综复杂,调解难度不断增大,尤其是涉农案件的增多,为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难题,也给法院的指导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为解决上述新的问题和新的挑战,人民法院在乡镇、办事处联合设置“巡回法庭”和“人民调解中心”,依托法官的法律工作经验和人民调解员的群众工作基础,互通有无,信息共享,整合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力量,来加快大调解工作格局的构建,是积极落实最高法院“人民法官为人民”和省高院“探索新的调解模式”主题实践活动的客观要求。

                                                   多措并举创经验

    在探索新的案件调解模式中,郑州高新区法院穷尽一切手段和方法,还先后创造出十多种调解经验,下面列举四种:一是发放调解忠告卡。即案件受理的同时,法官向当事人发一张预先制作好的调解忠告卡片,告知他们什么案件可以调解处理,调解处理有什么好处等。二是加强立案调解。即针对诉请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清楚,争议不大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诉讼标的较大,但争议不大,而且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在给付方式、时间和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用分担方面有争议的给付之诉,当事人有调解要求的,先由立案庭调解。三是运用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即主动与公安机关、工商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信访、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建立调解联动机制,相互委托,相互协助调解。四是落实“小额法官制度一月结案法”。即案件受理后,确定小额法官,对于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子,在一个月内尽力进行调解结案。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至今年7月20日,郑州高新区法院采取上述四种措施调解各种案件1200余件,成功率达79.8%。

                                           情感互动调解  不破企业破铁鞋

    在创新调解案件的实践中,郑州高新区法院坚持“人民法官为人民”的指导思想,始终从大局出发,从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考虑问题,能伤了自己的嗓子,不伤当事人的嘴皮,能踏破自己的铁鞋,不破企业职工的利益。最近,该院成功促成郑州卫材药业有限公司破产案和解,便又是一个新的亮点:

    2007年7月20日,郑州高新区法院立案受理债权人深圳市宏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债务人郑州卫材药业有限公司破产一案,经审计,卫材药业资产总计735.57万元(其中无形资产200万元),负债791.47万元,净资产55.90万元。卫材药业拥有的无形资产——9个药品批号和企业的GMP证书是一笔不小的财富,权衡利弊,综合分析,法院决定找到合适的第三方,整体收购卫材药业。2008年4月,郑州卫材药业有限公司申请和解,法院裁定准予申请人的和解请求。

    此后,法院与管理人多方联系收购方。最终,管理人与全国医药行业百强企业通化万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达成了收购协议,通化万通向法院支付了收购保证金。

    为了消除和解的障碍和阻力,高新区法院有针对性地做了大量工作。由于郑州卫材药业有限公司四个股东中有两方为国有公司,主要债权人中也有国有公司,郑州高新区法院想到了借力联动调解法,向郑州市政府进行了汇报,与郑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了多次协调,郑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最终同意和解,国有股退出,国有债权按债权人会议确定的比例清偿。其他对和解持反对意见的股东经调解,最终也同意了和解方案。

    法院又运用辨法析理调解法,派出院长、庭长在内的多名法官分别对各债权人进行调解,向债权人讲清和解与破产的利弊,征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谅解。在看到债权人有接受和解协议的希望时,法院又邀请卫材药业工会主席在第三次债权人会议上讲话,谈到企业的前途、职工的命运。动之以情的讲话内容感动了债权人,情感互动调解法发挥了作用。在2009年1月23日召开的第三次债权人会议上,顺利通过了和解协议,债权人同意以现金方式清偿不低于2%的无担保债权,承诺免除其他债务。

    郑州卫材药业有限公司破产案件的和解,不仅减少了国有资产和债权人的损失,保护了广大职工的利益,还盘活了郑州卫材药业有限公司的资产,为更多的职工提供了就业岗位,实现了多方共赢。通化万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在2010年3月前将投资2000万元,全面恢复生产,并计划在5年内投资1亿元,在郑州购置土地,对企业进行移地改造,争取实现产值1.5亿元,利税4000万元。

    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本着对债权人负责、对职工负责的精神,在审理郑州卫材药业有限公司破产一案中,穷尽一切调解手段和方法,成功促成各方债权人达成和解的精神受到多方的赞美。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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