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原任职单位扣留职工档案,致使职工离职后无法正常就业,无奈之下倪某将原单位告上法庭。近日郑州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被上诉人某机电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协助倪某办理转出人事档案的有关手续,并支付倪某补偿金一万四千余元。
1989年7月份倪某进入郑州市某机电公司工作,2001年5月15日倪某向该单位提交调出申请。同日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在该调出申请上批注“同意”二字。此后倪某遂办理调出手续,并要求转出档案,而单位却以各种原因一拖再拖,致使倪某人事档案一直未能调出。倪某也因此失去了几次工作的机会,致使其无法正常就业。2003年3月倪某一纸诉状将其原单位告到法院,要求转移档案并赔偿损失。
近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上诉案件审理后认为,自机电公司同意倪某调出之日起,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机电公司作为原工作单位理应积极协助倪某办理各种离厂手续,即使存在暂时不能解决的争议问题,双方也应求同存异、共同协商,通过公正、合理的程序予以解决。而不能采取扣留档案的手段,故机电公司对酿成本案纠纷主观上具有一定过错。其应酌情补偿因其未能及时转档以至倪某无法正常就业所造成的损失。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在此,笔者提醒劳动者和用工单位:此类纠纷本可避免,因用工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采取合法程序予以解决。以免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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