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郑州高新区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被告人文某等人在银行门口设局,假装捡钱后强迫分给银行储户,再假扮失主要求还钱,实施抢劫。包括文某在内的两名在案犯罪嫌疑人最终分别被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十三年和十年。正所谓手段复杂不掩犯罪事实,机关算尽终究难逃法网。
2008年10月10日下午,文某、刘某伙同杨某经过预谋,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与第五大街交叉口的中国银行门口寻找目标伺机作案。很快三人将目标锁定在了在银行存款准备离开的郝某身上,按照事前的预谋,三人尾随其后。
首先刘某从后面赶上郝某,故意将事先准备好的用冥币伪装成的人民币遗落到郝某身旁,之后,文某和杨某赶到郝某身旁捡起“人民币”(由冥币伪装),提出要和郝某均分,看到郝某不愿意参与分钱,二人遂起哄将其带至附近一小树林。
文某和杨某将“人民币”先行藏匿起来,假称如遗失人不过来寻找三人均分。后刘某按照预谋也来到小树林,假称自己的钱丢失,并要求对文某、杨某、郝某三人进行搜身。刘某先是假意对俩同伙进行搜身,然后强行对郝某搜身并将其提包抢走,将包中的5000元现金及三张中国银行存折搜出,并以郝某捡到其丢失的“人民币”且已存入银行为由,逼迫郝某说出存折密码,之后,由文某留下看管郝某,刘某与杨某一起到银行从存折上取走了现金44000元。二人得逞后电话联系文某,文某随即逃离现场。
案发后,公安机关很快将文某和刘某抓获,杨某在逃。
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考虑到文某系累犯,刘某有前科。法院最终判决文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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