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一直是法院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也是让法院头疼的矛盾点,特别是近几年,信访成递增趋势,纵观信访问题,除少部分是信访人缠诉外,大部分问题还是办案人程序观念不强,没有严格执行诉讼程序造成的。
诉讼程序要求人们遵循法定的时限和时序并按照法定的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行为。它主要是针对特定的行为而作出要求的,由时间要求和空间要求构成的,具有形式性。诉讼程序最基本的分类是按照法律行为的内容及其性质,把程序分为民事程序、刑事程序、行政程序,其中包含着立案和执行程序。
在案件办理的实际工作中,少数办案人员存在轻视诉讼程序的观念,认为只要案件实体处理的合法,程序是否合法则很不重视。于是在案件办理中不立案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在审判中开庭合议庭人员不到位,送达不规范,收受当事人案件款手续不全,执行中拘留手续先拘后办等等。更有些办案人对待当事人不按法官礼仪处理,而是冷横硬,造成当事人上访。
诉讼程序通过对案件参与人和案外人法律行为的明确规定,从而实现对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影响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的实际享有和承担。诉讼程序的时间、空间要素克服和防止了法律行为的随意性和随机性。比如审判中当事人有起诉,反诉、答辩的权利,从而抑制了法官行为和当事人行为的随意性和随机性。让当事人对诉讼有主动性,让当事人知道如何参与案件,避免对案件办理的合理怀疑。程序的内容无非是为诉讼程序提供外在标准,因而案件参与人和案外人的这些行为不可能任意进行。通过程序的时空要素来指引人们法律行为按照一定的顺序和标准在时间上得以实行,在空间上得到发挥的空间。一方面程序为每个人个别而具体的诉讼行为提供了统一化、标准化的模式,克服行为的个别化和非规范化。另一方面程序的导向机制还能指示人们行为在时间与空间上有序连贯和衔接,避免法律行为的中断。如当事人参加案件审理,原被告都有举证、参加庭审发表意见、提交证据、质证的权利。
通过诉讼程序的时空要素来缓解人们原先的行为与心里冲突,消除紧张气氛,为解纷行为提供了有条不紊的秩序条件。一方面,发生纠纷的当事人既然选择了诉讼程序(公了)而不是角斗或复仇(私了),也就是选择了文明和有序,抛弃了野蛮和无序。程序使当事人不可能发生激烈的外部对抗和冲突。另一方面,通过程序形成了一个解决复杂纠纷的相对的空间,使当事人之间的复杂社会关系从进入程序的那一刻开始就与社会隔离开来。使复杂的社会关系简化为单一的程序化关系,既排斥了当事人之间原有的社会角色,又排斥了其他非程序的因素以及其他处置方式。
严格正规的诉讼程序能使行为主体对程序所造成的某种心理状态无意识地服从。尽管没有外在的压力,但程序能够使人的情绪、情感自然地感受到影响,并不知不觉地遵循相应的行为模式。程序能够直接提示心理状态去影响人的行为,它不需要经过逻辑论证或宣传教育。比如公正严明的程序促使当事人或证人作出诚实的供述或证明,再如回避的程序无形中使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产生信心;甚至有时庄严的法庭气氛会给人以油然而生的信心或威慑。
诉讼程序不禁指导人们怎么做,做什么;怎么做是对的,怎么做是错的。客观上也给当事人监督对方当事人和办案人提供了标准。通过对法官执行诉讼程序,形成对法官办案公正与否的评价。如果没有严格按照诉讼程序执行,很容易造成当事人合理怀疑,进而对整个案件的办理产生怀疑。如在一起债务案件中,原告申请对法院扣押的物品进行价格鉴定,鉴定结果出来以后,法院没有让被告质证,而直接采用,被告以鉴定数额过低,从而上访。另外在办案中个别办案人程序观念不强,对发出的法律文书校对不严,造成法律文书错字连片,还有的办案人对扣押的财产没有让双方当事人在扣押清单上签字等等都是程序观念不强的体现,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诉讼程序就像大坝一样保卫着案件和办案人,但是少数报案人诉讼程序观念不强,就像大堤上的蚁穴一样,因小处造成案件办理的失败,引发当事人上访,不能不让人感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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