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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不再认定为工伤

  发布时间:2009-07-27 09:24:56


我国拟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不再认定为工伤

国务院法制办24日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拟调整工伤认定范围,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不再认定为工伤。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征求意见稿规定,删去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

国务院法制办在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表示,征求意见稿删去这项规定的主要考虑是:

第一,原劳动部1996年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2004年条例制定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难以从其他途径得到保障,条例因此延续了试行办法的规定。2006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可以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得到补偿,同时还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

    来源:新华网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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