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暗中闪出一束耀眼的手电筒光芒,被光射到的人往往难已睁开眼睛。被告人就是利用人们这一特点来犯罪作案得。7月24日,巩义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决被告人张飞剑拘役四个月;被告人张孟勇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2009年4月20日凌晨,被告人张飞剑、张孟东酒后来到巩义市小关镇街上的桥头处,张飞剑用携带的手电筒照过往的车辆。在照到一辆路过摩托车时,张飞剑大声喊了一声,骑摩托车路过此处的被害人赵明明、张萧萧误以为是熟人,后拐回到张飞剑、张孟东跟前,二被告人将赵明明、张萧萧打倒在地。张萧萧跑后,二被告人对赵明明继续拳打脚踢,后被劝开。后张飞剑、张孟东二人又在巩义市小关镇街上的高杆灯下,无故对冯焕明、赵天天、白龙龙、张小伟四人进行殴打,造成四人受伤。经巩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鉴定,赵高位为头部及腹部损伤后伴血尿,其损伤为轻微伤偏重,张萧萧、赵明明、白龙龙、冯焕明、张小伟均为软组织伤,其损伤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的家属已就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赔偿问题与被害人协商解决,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飞剑、张孟东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六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元猛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且其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元猛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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