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本来想着接完孩子顺便在校门口买点菜,却因为斤两不够与卖菜的赵女士发生争执。刘女士的左耳被打伤。7月22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2008年10月23日下午,刘女士接孩子放学,看到小学门口的菜很新鲜,于是挑了点青菜让卖菜的赵女士称称斤两,赵女士说是一斤半,刘女士觉得斤数不对,以她平常买菜的经验,这菜最多一斤。赵女士说她不是买菜,是故意找事儿。菜的斤数没有问题。两人遂发生口角并厮打,厮打中赵女士将刘女士的左耳打伤。随后,刘女士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刘女士左耳鼓膜穿孔,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赵女士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案发后,赵女士主动自首,并且其家人主动赔偿刘女士的各项损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赵女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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