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入开展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斗争中,登封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惩各类犯罪分子,努力为辖区居民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近日,该院审结了一起团伙盗窃案,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文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杰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判处被告人赵红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孙刚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4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魏强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经查, 2007年4月至2008年3月,被告人张文、李杰、孙刚、赵红等人预谋后,先后在河南省汝州市、平顶山市、洛阳市、许昌市、登封市等地实施盗窃案十余起。其间,被告人张文将盗窃来的两台电脑卖给孙刚,孙刚将其中一台电脑又转卖给被告人魏强。其中,被告人张文参与盗窃十五起,涉案金额148000余元;被告人李杰参与盗窃十四起,涉案金额136000余元;被告人孙刚参与盗窃八起,涉案金额100000余元,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二起,涉案金额9000余元;被告人赵红参与盗窃七起,涉案金额57000余元;被告人魏强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起,涉案金额47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文、李杰、赵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孙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买卖,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魏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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