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自己是本地人的优势,强势要求所在地的老板用自己管理的车队为其煤矿搞拉运。7月23日,巩义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蒋先勇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9年3、4月份,被告人蒋先勇任巩义市米河镇某煤矿车队队长期间,以煤商老板在该地区的煤矿雇佣外地车辆运煤,影响其负责管理的车队生意为由,采用阻止雇佣外地车辆运煤的方式,按每吨煤7至9元,先后向煤商王建国、王有林、王玉军、王建华、刘丽娟索要现金共计约18000元,后给其管理的车队司机每人分得500余元,其余款项被被告人蒋先勇据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蒋先勇的亲属已经将赃款全部退还给了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先勇利用其居住的地理优势,逞强凌弱,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蒋先勇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亲属已经将全部赃款退还给了被害人,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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