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扎实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继承和发扬优良司法传统,加强和谐司法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大力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人民司法为人民意识
1.马锡五审判方式根植乡土,关注民生,把全心全意为
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走群众路线的方法与具体国情、民情相结合,倡导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方便群众巡回审理、依靠群众注重调解,使人民参与司法、依靠人民群众力量化解纠纷的成功典范。全省法院要大力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进一步丰富和发展马锡五审判方式所蕴含的和谐司法精髓,培养和谐司法意识,提高和谐司法能力,营造和谐司法氛围,建立和谐司法机制,公正、高效地解决纠纷,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深刻理解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准确把握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现实意义
2.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以巡回审判为手段,以化解矛盾为目的,以改进作风为重点,以提高司法能力为目标,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为构建和谐中原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3.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应当坚持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案件审理的原则、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继承和发展并重的原则。
三、丰富和发展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时代内涵,积极创新司法为民的新途径
4.坚持实事求是,深入实际了解案情
(1)对相邻权纠纷、农村宅基地纠纷等案件,应当进行现场勘察、现场测量。
(2)对婚姻家庭、赡养、继承、邻里关系、人身损害赔偿、农村土地承包等案件,应当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必要的、有针对性的调查核实。
(3)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并指导当事人依法自行调查取证。对于确实没有能力调查取证的当事人,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调查收集证据。
(4)对于影响较大或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重大复杂和当事人情绪激烈的案件,涉及社会稳定的案件,应深入纠纷发生地主动走访,及时向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汇报,协商处理。
5.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依靠群众解决问题
(1)完善人民群众旁听案件庭审制度。人民法院决定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严格依法公告开庭信息,方便人民群众旁听。对群众关注、社会影响大的案件,要有计划地组织安排群众旁听。对于符合旁听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发放旁听证或允许凭身份证直接参加旁听。人民法院应当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
(2)建立审判舆情收集制度。根据案件不同情况,选取适当方式,听取旁听人员对案件的看法及处理意见。
(3)加强人民陪审员参审工作。建立人民陪审员名册,根据人民陪审员的专业特点,适当考虑人民陪审员意愿,确定陪审案件范围,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行使职权。
(4)在刑事审判工作中逐步完善人民陪审团制度,广泛吸收人民群众参与审判、监督审判。
(5)在执行、再审审查、减刑假释、国家赔偿等案件处理中推行公开听证制度,自觉接受当事人、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的监督。
6.简化手续,不拘形式开展巡回审判
(1)下列案件根据实标情况,可以巡回审判:涉及赡养、扶养、追索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相邻关系纠纷的案件;当事人因农忙、交通或健康状况等原因到庭参加诉讼确有困难的案件;能够减经当事人诉讼成本,方便当事人举证、质证,有利于查明案情的案件;就地审理能取得较好的法律宣传效果的案件。
(2)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可以依托撤销后的人民法庭、村委办公场所、大队部等原有办公场所,设立巡回办案点或便民联系点。经当奉人申请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选取便于案件审理的田间地头、企业厂矿、社区、学校、军营等其他地点组织庭审。
(3)巡回审判可以采取定期或预约等方式。人民法院对于边远地区或者纠纷集中地区,应当定期不定期进行巡回立案、巡回调解、巡回庭审、巡回宣判。应当事人请求,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可以按照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合理时间开庭。
(4)对案情简单又争议不大、双当事人可以到场协商解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简化程序,就地立案、就地调解、就地审判。
(5)加强对诉讼能力较弱的当事人的风险提示和诉讼引导,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合理合法实施诉讼行为提供必要的帮助。
7.注重调解,以和谐方式化解纠纷
(1)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原则,实行全程调解、全员调解、多元调解。
(2)坚持自愿、合法原则,采取适当方式积极引导调解,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强行调解,调解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对于不能调解结案的,应当做好判前释法和判后答疑工作,减少由此引发的涉诉上访。
(3)不断拓宽调解范围,加强民事调解,积极探索刑事自诉、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和解、行政案件协调和执行和解。
(4)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和执行案件。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行政部门、社会团体或者基层人民组织等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确认。
(5)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可以在法院设立“人民调解窗口”,聘请或特邀人民调解员驻院,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
(6)建立和完善对基层调解网络的指导机制。对调解能力强、工作热情高的人民调解员,符合条件的,要商请有关部门聘请为人民陪审员。
(7)积极协调司法行政、人民调解组织、工会、妇联、劳动保障、医疗卫生等各方面力量,进行多元化调解,加强诉讼调解与其他调解的衔接配合。
四、建立完善各项配套措施,为大力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提供保障
8.建立和规范巡回审判安全防范制度。审判人员应当认真了解案件和双方当事人情况,与当地基层组织联系,商定并落实庭审安全防范预案。
9.协调有关部门建立经费保障机制,为巡回审判、诉讼调解、人民法庭调解窗口、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建设争取专项经费支持。
10.加强审判人员特别是基层审判人员的培训,注重提升审判人员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做群众工作的能力、调解工作的能力和法制宣传的能力。省法院和中级法院应当建立抽调机关干警轮流到基层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帮助工作的制度,提高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的司法能力和水平。
11.建立和完善奖惩激励机制。实行案件监督卡制度,案件审结时由当事人自愿填写对办案人员工作的评价意见。当事人对办案人员诉讼活动的评价意见,纳入工作考评范围。对实践马锡五审判方式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12.加强巡回审判和调解中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类似案件发生。加大对实践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典型案例、模范人物及先进事迹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马锡五审判方式之一中国特色审判方式和文化现象在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法治进程中的积极作用。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