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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互动 注重从源头上化解纠纷

  发布时间:2009-07-22 09:24:53


    今年以来,法院系统比较重视诉讼调解工作,我市两级法院按照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及省高院的要求,出台了一系列的加强调解工作的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信访压力,绝大部分案件做到了案结事了,为实现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作出了贡献。但不可忽视的现实是,我市两级法院调解工作离党委对我们的要求,离人民群众对我们工作的期望,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因此,就如何进一步做好调解工作,能否在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结合上下下功夫,争取从源头上化解纠纷,我谈几点看法。

    一、法院应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与沟通。人民调解工作也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础工作,人民调解工作的好坏,对于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有着重大意义。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庭,应当在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对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的工作指导,特别是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做好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促进依法调解,提高工作质量。这对于从源头上化解矛盾,降低纠纷成讼率,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市两级法院要加强与人民调解的沟通与对接,具体在实践中可以让法律素质较高的调解人员担任陪审员,在办案中进行面对面指导,也是提高调解队伍素质的好方法,在某种程度上也可尽量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法院应加大巡回审判的力度,在增强公民法律意识上下功夫。我市两级法院已就巡回审判问题出台了详细的意见,两级法院也切实为落实张立勇院长提出的“调解年”活动作出了努力。近期,在总结近期巡回审判的基础上,我们还要积极选择典型案例,及时通知村、居委、企业的调解委员会成员到庭参加旁听,通过旁听,使他们切实感受到法律是如何得以贯彻执行的,从而使他们在审判实务中学到法律知识,达到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员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目的,从而形成“一家人,一条心,一股劲”。作为法院来讲,对人民调解工作要给与大力支持,这种支持,不仅包括人力培训,还要对人民调解员主持下达成的协议,要及时予以确认。即对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调解协议或达成调解协议又反悔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维持原调解协议,也可以就原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庭审中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核,如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也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可以直接在判决中支持原协议条款。这样做,既实现了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也减少了调解和诉讼成本,有利于提高人民调解的效率,提高了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从目的上实现案结事了。

    三、人民法院应积极探索立案调解新机制。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和人们法制意识的增强,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利益关系的复杂性,并由此引发的矛纠纷增多,在这种情况下,人民调解员要做好调解工作,不仅需要掌握政策和运用道德规范,更需要熟悉掌握法律知识并运用法律武器进行调解。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更应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结合,探索在立案阶段就引入人民调解员协助调解的机制。从个案来讲,在当事人立案之初,我们可以引入当事人住所地的社区居委会的调解员进行调解,或许就从源头上解决了当事人的纠纷。就制度创设来讲,法院主动向政法委汇报,与司法局主管基层工作的部门进行沟通也是制度化的良好选择。

    做好新时期的调解工作,不仅是人民法院的要求,也是我们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任务。人民法院也不应仅仅局限于诉讼调解这一单一的模式,而是应该在充分重视诉讼调解的前提下,积极探索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互动,以调解促进和谐的新机制,为促进社会和谐、实现郑州跨越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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