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郑州中院召开“法官与律师共同促进调解工作”座谈会。河南省高级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调解年活动办公室副主任袁荷刚,郑州中院副院长、调解年活动领导小组副组长王志民,中院民二庭庭长、调解年活动办公室主任宋丁,民二庭副庭长、调解年活动办公室副主任赵玉章,中院及部分基层法院调解年办公室成员,全市法律界十多位知名律师代表和法学教授参加了座谈会,会议由民二庭庭长宋丁主持。
会上,与会人员围绕如何发挥律师在“调解年”活动中的作用,促进调解工作;法官与律师如何互动搞好案件调解结案;如何规范法官与律师之间的行;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采取何种有效措施激励法官和律师参加调解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地探讨。座谈会上,与会的法官和律师代表、教授畅所欲言、各抒己见。
律师代表普遍认为,进一步加强调解工作与律师和法官的共同价值追求并不矛盾,诉讼活动中法官充分尊重律师。律师虽然要代表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但也要做到尽量摒弃主观偏见,追求客观公正。对于调解工作,法官和律师都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对于纠纷数额的多少等适宜调解的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对于黑与白、是与非等不适宜调解的案件要当判则判。法官要在调解中居于主导地位,引导调解,辩法析理。法官与律师要共同创造调节氛围、调动调解的积极性,把握调解的时机。
与会律师还认为:法官调解案件依据的是“法律”和“事实”。“事实”可以分为“法律事实”和“客观真实”,法官要平衡的对待,要依据充分查明的事实,行使释明权,不得有随意贬损律师的不当言行。同时,年轻的律师容易犯教条主义、死扣法律条文,这时还需要法官主动地、客观的释明法律,以期取得共同的认识,促进调解顺利进行。法官调解案件要充分尊重审判时限,以防恶意一方获得程序外的利益,并且严守审限更能促进调解工作。法官要遵守回避制度,在调解中要避免显现出对一方代理律师的倾向性,保持公平、中立的形象。建议通过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等,建立法官和律师的定期交流机制。
河南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尹西明教授对座谈会作了精彩点评,他指出,如何发挥律师在诉讼调解中的作用涉及到多种学科,主要应从三个层面认识:包括律师与当事人的三种意志关系、三种利益关系以及律师的三种职业性格。法官要根据不同的意志关系,有选择的确定调解对象,根据不同的利益关系判断律师参与调解的积极性,并依据律师的职业性格采取不同的调解方式。
中院王志民副院长高度评价了与会人员的发言,他指出,律师参与调解非常重要,也非常必要;要正确地对待调解工作,目前法院工作人员身累、心累,主要是因为涉法涉诉案件耗费了法官的大量精力,而调解可以使案结事了,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调解可以使案件尽快地解决,达到律师和法院的共赢。
省高院的袁荷刚副庭长讲到,调解年活动开展的半年来,大多数法院达到了要求,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根据省高院张立勇院长的指示,我们要继续加强督导,加强调研,要充分发挥律师在调解中的作用。他还建议会后,中院能根据会上所提的建议,在充分研讨的基础上,形成律师参与诉讼调解的可行性构架,并在实践中不断的探索和完善。
责编/小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