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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发挥律师在民事案件调解中的作用

  发布时间:2009-07-15 09:21:23


    在现有民事诉讼中,大多数当事人都会委托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其授权范围,也大多包括“代为和解”等事项。这种状况的存在,是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调解过程中重视并发挥律师作用的基础性条件。

    严格地讲,如何发挥律师在民事案件调解过程中的作用这一课题,实际上是一个涉及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众多学科基本原理的课题。但概括而言,审判机关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应从下列三个层面切入:

    一、观察律师与委托人的三种意志关系形态

    意志关系是心理学中的概念,它的基本含义是指社会主体在不同的人际关系中的不同心理状态关系。在不同的委托关系中,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意志关系是会有所不同的。这种不同,可以分为很多形态,但最基本的形态有三种:一是律师意志形态,即律师可以左右委托人的意志,在委托人认为,律师是完全可以信赖的,律师关于案件的分析和预测的诉讼结论,委托人都会给予充分的信服;二是委托人意志形态,即委托人可以左右律师的意志。委托人根据自身利益的考量,可能会提出其对案件的预期,并要求律师按此预期设计诉讼方案,律师的意见——那怕是正确的意见,基础于委托人的压力,也不能在诉讼中得以自由的表达;三是混合意志形态,即律师与委托人关于对案件的意见是二者充分分析的结果,其中既含有律师的意志,同时也含有委托人的意志。针对这三种不完全相同的意志关系,审判人员对民事案件调解时,就应有所区别地发挥律师的作用。在第一种意志形态下,应当重点地做律师的工作,使律师在调解过程中充分且自觉地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因为在这种意志形态下,律师对某一调解预案的认同,几乎都会得到其委托人的认同。在第三种即混合意志形态的场合,调解预案的设置,就应当既考虑律师的意志,也要尊重其委托人的意志,应当给律师和当事人充分的协商时间。而在第二种意志关系形态下,审判机关的工作重点则应当是当事人而不是律师,因为在此状态下,律师几乎没有能力在调解中发挥任何作用,他在某种程度上仅是一个“传话筒”而已。

    二、考虑律师与委托人的三种利益关系形态

    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因代理形式不同而有很大的区别。概括而言,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形态包括三种:一是分离式形态,这种形态存在于普通代理中,即律师所在的事务所按一定的标准收费,不管诉讼结果如何,该费用是不退还当事人的。二是捆绑式形态,这种形态存在于风险代理中,即律师所在的事务所是按事先约定的当事人胜诉的标的的比例提取代理费的,当事人没有胜诉,事务所不仅无法提取代理费,而且还有可能损失为代理而支出的一些费用。第三种是混合式形态,这种形态存在于固定加风险代理中,即律师所在的事务所先收取一定数额的代理费,这部分代理费并不受诉讼结果输赢的左右,不管诉讼结果如何,事务所都不再将此费用退还当事人,此外,双方还约定如果胜诉,事务所再按胜诉标的的一定比例提出取代理费。针对上述三种利益关系形态,审判人员在对民事案件调解时,也应有所区别地发挥律师的作用。在第一种形态的场合,由于律师与委托人的利益关系是分离的,所以,律师更有可能接受调解预案,在此情况下,应尽量发挥律师的作用去做当事人的工作。在第二种形态的场合,由于律师与委托人的利益关系是捆绑在一起的,所以律师可能会更在意诉讼的实质性结果,在此情况下,律师很有可能成为调解预案的强力反对者,所以,此种场合,审判人员调解的重点对象应当是当事人而不是律师。在第三种形态的场合,审判人员应把律师与当事人作用同等重要的调解对象,其中,律师在调解中的积极作用也应给予充分的重视。

    三、了解律师的三种执业性格

    代为自然人的律师,都会具有自然人性格形成的基因,尽管这种性格基因可能会影响到律师的执业性格,但律师的自然性格和执业性格毕竟还是有所不同的。就律师的执业性格而论,它的形成会受自然性格、学识水平、个案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但概言之,律师的执业性格可大致分为以下三种:一是因执型性格,即一旦形成了对案件的代理意见,不管这种意见是否符合事实,是否有相应的法律根据,律师都几乎不会改变自己对案件的认识;二是无主型性格,即律师本人对案件的意见本身就是不完全固定,甚至是矛盾的,而且这种性格的律师往往会因个案的司法环境变化而变化自己的意见;三是理智型性格,即律师本人对案件的意见是基于对案件基本事实、相应的法律依据、以及个案的司法环境而形成的。面对不同执业性格的律师,审判人员应有所区别地在案件调解过程中发挥其作用。面对固执型性格的律师,应当在考虑其代理意见的基础上毫不留情地指出其不正确之处,同时应将调解的注意力转移至当事人。对于无主型性格的律师,应当争取其能积极地认同调解预案,并通过该律师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对于理智型律师,应当给予最为充分尊重,使其能主动地配合审判机关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

    需要说明的是,如何发挥律师在民事案件调解中的作用,是一个系统工程。上列所谈三个切入点,相互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在个案的调解过程中,应当综合上列三个层面,并将有利于调解的因素加以组合,在组合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形成发挥律师在民事案件调解中作用的预案,充分发挥律师在民事案件调解中的作用。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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