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晚8点,新密法院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在新密市看守所内成功调解了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赔偿纠纷案件案件,双方当事人当场心悦诚服地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受害人在及时得赔偿的同时也避免了一起恶性上访事件的发生。
2009年5月24日晚9点左右,郭林和女儿邵丽在新密市嵩山大道与公安局交叉路口处人行横道行走时,被冯刚驾驶的货车撞伤,冯刚驾车逃逸,邵丽经抢救无效死亡,冯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羁押。因双方就赔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邵丽的尸体一直停放在医院,其家人情绪激烈,并声称随时准备抬尸上访。6月9日,郭林作为原告以肇事司机冯刚、车主梁伟和肇事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赔偿39万余元。新密法院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在了解案情后,详细制订了调解方案,但调解过程中原告郭林要求应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数额,而被告梁伟则以冯刚当时并非受自己委派而是从另一雇员张强处开走车辆且该车已在事前卖给冯刚为由拒绝赔偿,并提供了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保险公司则以冯刚无证驾驶且肇事后逃逸为由也不同意赔偿。经调查在押的肇事司机冯刚家庭贫困根本无力支付赔偿金。在此情况下该案的承办法官刘力方多次前往看守所和案件各方当事人家中做工作,但因各方均不让步,调解工作进入僵局,而时间已过去一个多月,郭林及家人随时都有上访或采取其它过激方式的可能,承办法官刘力方在焦急的同时也意识到仅以辛苦工作和热情并不能解决问题,只有转变思路,根据调解中了解的案件事实和各方对相关规定存在模糊及错误认识的情况,明确加以指出,打消各方的侥幸心理,才能尽快结案。思路确定后,刘力方通知各方当事人于7月16日一早第五次前往看守所再次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刘力方首先向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讲清保险条例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冲突之处及《道路交通安全法》保护弱者的立法目的,又向梁伟指出其当时虽未委托冯刚驾车,但张强和冯刚均是其开办的装修公司的雇员,对自己所有的车辆管理不严造成事故其难辞其咎,又点出他提供的车辆买卖协议的虚假之处。紧接着告知冯刚及其家人冯刚在事故中的重大过错在其积极主动赔偿后可能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的情况,同时向三被告解释原告郭林虽登记为农村户口,但他们生活在城乡结合部,按农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恐难弥补其丧女的伤痛,希望从情理上加以考虑。最后对原告及家人指出如果判决的话其要求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数额的请求按照法律规定无法得到支持。将利害关系讲明后,刘力方抓住各方虽口头强硬但态度明显缓和,尤其是梁伟意识到其错误行为已被发现将受到惩罚,而保险公司意识到其与梁伟签订的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明显与法律规定相违背可能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而透露出愿意调解的有利时机,放弃中午休息时间,分头再与各方做工作并直接与保险公司的负责人取得了联系。
艰苦的心理较量之后,终于在晚上近8点时保险公司有了明确意见,各方达成了协议:冯刚赔偿原告5万元、梁伟赔偿原告8.5万元、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1万元。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均对刘力方和交通事故巡回法庭人员的工作态度表示感谢,对他们对法律的精确理解和工作方法表示赞赏。结案后,梁伟还专门给法官刘力方发去手机短信:“谢谢刘庭长,你们的工作终于让我了却了一块心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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