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全省法院的“调解年”,为此民二庭法官赵军胜总想在自己的调解能力上有所提高。作为一名审判员,以前总觉得调解工作难度大、付出的努力多,不如一判了之。通过不断的学习,赵军胜法官对调解工作有了新的认识。调解与判决是处理纠纷的两种方式,并无矛盾,并且调解有着判决不能比拟的优势,就是调解能更彻底的达到定纷止争的良好社会效果。
近日,赵军胜法官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孙某系某研究所处级中层干部并有一定科研专长,1995年1月因涉嫌犯罪被拘留,1996年2月被法院判决无罪,同年8月,二审改判孙某构成某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9年省高院再次改判其无罪。为此孙某获得了30000多元国家赔偿。但是,孙某认为单位应当按照原来的处级工资标准补发工资,由此与单位产生纠纷,经省人事争议仲裁委不予受理后诉至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孙某的诉请。孙某上诉至本院。
赵军胜作为承办法官,全面审查了案件材料,发现孙某是在1995年12月被免去相关职务的,并不是在判决有罪后免职的,因而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因犯罪而“职务自然撤销”,在不构成犯罪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的规定。同时,孙某的单位在其被终审宣告无罪后,并没有重新任命其为中层职务。故孙某的诉请并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但考虑到孙某的免职应与其被错误羁押有一定的联系,如果单纯从法律角度二审可以维持原判,但社会效果肯定不好。
为此在征得了双方的同意后,开始做调解工作。经过承办法官多次对双方当事人释明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并告知双方要本着化解矛盾,服从社会和谐需要的角度,处理后本案纠纷。同时通过研究所的代理律师并协调研究所的领导,最终同意补偿孙某一定差额工资。最终双方同意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完毕。孙某愉快的踏上了新的科研征程。该案的最终和解息诉,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良好统一。
通过这次成功的调解,承办法官体会到对待调解工作要多倾听当事人的心声,多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考虑解决问题的方法;同时,要对任何调解有可能的案件都要持之以恒,不要轻言放弃。最终会使办案法官感觉到,成功调解一起案件,化解一起纠纷的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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