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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乘车出事故 乘客车主生矛盾

二审法官多努力 双方和解化纠纷

  发布时间:2009-07-16 17:36:17


    近日,郑州中院民二庭法官赵军胜成功调解解决了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余某自愿一次性赔偿陈某4500元,双方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全部结束。

    2008年10月1日,新密市某乡的陈某(未成年学生)无偿搭乘余某驾驶的农用车回家,余某因与陈某的姨夫熟识故好意同意搭乘,没想到半路因刹车失灵造成翻车事故,陈某、余某均受伤,农用车也受损严重。陈某住院50天,花去医疗费用9000多元,余某支付1000多元后不再支付,为此形成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余某赔偿陈某各项损失10000余元。余某认为自己损失也很大,遂以陈某是强行搭车为由提起上诉,要求改判。

    二审法官经过庭审,感觉到余某也是好心让陈某乘车的,并且双方之间存在一定的熟人关系,遂决定此案重点调解。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就当着双方当事人的面讲明此案中的特殊之处,要求双方当事人既要考虑法律,也要考虑中间好意乘车的情形。双方当场表示同意调解,承办法官于是单独听取各方意见,并逐步缩小彼此间的差距。虽然没有当场搭乘和解协议,但为此后和解打下了良好基层。

    庭审后没几天,余某打来电话讲已经和解了。次日,余某拿着和解协议来到法院,要求二审法官制作调解书或撤诉裁定书。该和解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是“余某自愿一次性赔偿陈某4500元后,陈某不得再找余某任何事”。 承办法官一看此协议,马上告知余某无法按照此协议制作法律文书,并告知其此协议存在进一步纠纷的可能。为此,承办法官立即打电话给陈某的家里,陈某的母亲称其丈夫不在家,自己出门,容易迷路不愿意来郑州,并表示虽签了协议但仍不满意。

鉴于上述情况,承办法官第二天就专门赶往新密市法院,并在当地法庭的协助下来到陈某的家里。承办法官的到来让陈某的父母倍感意外。承办法官将主要是考虑到陈某的家离郑州较远,其母亲出门容易迷路,故专门上门调解。陈某的父母为承办法官的办案精神感动,当场表示同意和解意见,不再有别的纠纷,并出具完备的和解息诉书面材料。

    到此,此案最终达成正规和解协议,纠纷不再继续。承办法官专门对再次来院办理结案手续的余某讲,免费搭车的好事还要做下去,不要因为此案而改变自己的认识。承办法官还专门给了余某几十元路费,对让他多跑一趟法院表示歉意。余某对承办法官细心细致的工作表示衷心感谢。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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