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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公司出售假药应履行“假一赔十”承诺

  发布时间:2009-07-15 10:03:07


    消费者毛先生以256.80元在巩义一家医药公司购买了明清牌“花蛇丹(丸)”药品8盒,后发现是假药。而该医药公司在事前还作出承诺“决不出售假冒伪劣药品,假一赔十”。毛先生遂要求医药公司退还其购药款,并履行十倍的赔偿金的承诺。近日,巩义市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巩义某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药公司)退还毛先生购药款256.80元,并十倍赔偿邢先生2568元。

    2008年12月22日、12月27日,毛先生在巩义市某医药有限公司门市部购买了明清牌“花蛇丹(丸)”药品8盒,总价256.80元。后来,毛先生得知安徽省博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从未生产过“明清花蛇丹(丸)”药品。得知这一情况后,毛先生遂向巩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举报所购药品为假药,巩义市食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复函认定医药公司销售“花蛇丹(丸)”的假药行为违法。而医药公司事前在店堂内悬挂告示上写明的医药八项承诺中的第一项为“决不出售假冒伪劣药品,假一赔十”。医药公司辩称以前在个别店内有过这种承诺,现在医药公司处均没有这种承诺,但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是在何时取消该项承诺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要约是当事人发出的缔约合同的意思表示,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医药公司发布的商业广告中称“决不出售假冒伪劣药品,假一赔十”等八项内容,内容具体、明确,符合合同的要约规定,毛先生依其约定购买了医药公司出售的药品,应视为承诺。该买卖合同成立。医药公司未按约定出假药,应兑现其“假一赔十”的承诺。医药公司辩称已经取消“假一赔十”的承诺,但其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是在何取消该项承诺的,故被辩解意见证据不力,法院不予采信。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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