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才抢到10块钱,索性又到被害人家中去抢,走后发现自己的眼镜丢在家被害人家里,还又敢回到被害人家里拿眼镜。7月15日巩义市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震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09年1月23日22时许,李震在巩义市新华街尾随被害人王某至杜甫路某单元三楼与四楼间时,持裁纸刀架在被害人王某脖子上,抢劫其财物,但在王某身上及包内仅搜到现金10元,李震在逼问王某得知其住处有现金200元后,遂持刀胁持王某至其住处,在敲门无人应答的情况下进入屋内,在王某住的房间内抢劫现金200元,后又强行索要银行卡,王某将其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交出,李震威胁王某次日必须在该银行卡上存款后离去。尔后,王某将被抢之事告知在屋中隔壁房间睡觉的男友薛某并报警。由于将其眼镜及所抢的现金200元遗落在被害人的住处,李震遂返回到王某住处,敲开门后与王某的男友薛某在楼道内发生厮打,二人在厮打过程中,李震将其抢劫的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扔在楼道内后逃走。李震逃至楼下,被交巡警抓获。李震与薛某在厮打过程中,致薛某面部表皮片状脱落,经巩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薛某伤情程度属轻微伤。
法院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入户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应予认定。对于李震及其辩护人辩解李震的行为不属于入户抢劫且系犯罪中止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李震持刀抢劫王某又采取暴力胁迫方法强行进入被害人住处,并强行劫取王某的财物,李震对抢得的王某的财物实际占有并控制,其抢劫行为已实施完毕,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该项意见,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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