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同居女友以两人年龄相差较大,在一起不合适为由与自己提出分手,而后又结识另一男子并同居,便怀恨在心,产生杀人的念头。放火杀人,终酿成惨剧,受到法律制裁。近日,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由感情纠葛引起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郑功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据了解,2007年10月份,被害人孙荣33岁,其丈夫郑全功干活时从房上摔下致死,丈夫死后孙荣一直单身在家带着一女一儿过日子,日子非常困难。2008年7月份,孙荣经人介绍与42岁的郑功同居,也就是郑全的堂兄。两人同居后,生活并不幸福,孙荣从心里看不上郑功,嫌弃他年纪大,不愿与他有过多接触,三个月后,孙荣回四川老家,其姐姐和老母都认为郑功年纪比较大,和孙荣并不相配,于是又给妹妹介绍了何家,是个搞装修的,孙荣见到何家后,觉得这人比郑功好太多,加上周围人的劝说,何家也愿意跟着自己来河南,于是就和郑功分手,与何家银同居。郑功被孙荣从家中撵了出来,住没头住,吃饭没处吃饭,越想越生气,产生杀人的念头。
2008年12月9日晚23时许,郑功携带事先准备的汽油藏刀等物品潜入孙荣家中意图杀死孙荣和何家。郑功进入孙荣的卧室后被孙荣和何家银发现,郑功遂到孙荣家东屋窗户下拿起一把圆头铁锨返回屋内,将何家头部砍伤。铁锨被何家银夺走后,郑功又将携带的汽油倒入卧室内用打火机引燃放火,致孙荣与何家被火烧伤。孙荣、何家将窗户敲碎后带儿子郑雨逃至院内,郑功又手持粪叉将何家左臂扎伤。经鉴定,何家所受伤已构成轻伤,孙荣及郑雨的伤已构成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功因感情问题对被害人怀恨在心,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其杀人行为由于被害人的反抗而未得逞,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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