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7岁的张某跟29岁的赵某两人因为60袋鸭饲料的问题,闹了两年多。各说各的理,两人只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7月10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正式审理了此案。
在庭审现场,张某说,2007年正月十四日,当时只有他的妻子在家,赵某来到他家里,说是他店里的鸭饲料不够卖,现在有买主要货,张某这有多余的用不完,他先拉过去救急,等明天到货了,再拉六十袋还给张某。他妻子不识字,也没有让赵某打欠条。那六十袋鸭饲料至今未还。
赵某辩称,张某说的不属实,他从张某家里拉的鸭饲料是因为卖给张某后张某迟迟不给钱,所以便将鸭饲料拉走。同时,赵某还说,在那六十袋鸭饲料之后,张某还买过他的鸭饲料,如果是他拉走救急的,那张某后来不扣鸭饲料抵押?
张某的女儿(是张某的代理人)反驳:当时觉得大家以后还会有买卖关系,所以没有那么做。我们家人当时就是太相信你们了!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月的一天,赵某和郑某(押运司机)两人,给张某送去了100袋鸭饲料。1月14日(阴历)赵某从张某家中拉走鸭饲料60袋,当时每袋鸭饲料市场价为71元,至今未返还。
法院认为,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时,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起转移。赵某从张某家中拉走已经属于张某的60袋饲料,侵犯了张某对该物品的占有,因张某要求赵某返还鸭饲料不便于执行,赵某应按当时的市场价格支付货款,故对张某要求赵某支付相应饲料价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赵某辩称是自己给张某送的鸭饲料,赵某未付款故被告拉回,缺乏法律依据,亦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张某、赵某之间存在买卖关系,其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时,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起转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我国: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
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饲料款42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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