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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轿车称亲戚车 抵押借款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09-07-13 16:02:59


    明明是租赁公司租赁的车辆,却称是姐姐的车向朋友抵押借款,拿到钱后疯狂挥霍。7月15日,河南省新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 000元。

    2006年10月8日,在新郑打工的安徽省太和县王某刚拿到驾证,就从新郑一家租赁公司借来一辆现代轿车玩车,在明知该车是租赁来的情况下,他向曾经在一起打工的赵某和高某谎称是其姐姐的车,看着两人信以为真,知道高某家里比较有钱,就打起了歪注意,并以该车为抵押,让赵某担保,向高某借款47000元,借款期限为10天。王某在拿到钱后去向不明,蒙在鼓里的高某直到租赁公司找车找上门来才知道上了当。高某和赵某多方打听找到王某时,王某已花天酒地将钱全部挥霍,两人好报警。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系初次犯罪,并有悔罪表现,其家属也主动将赃款退赔给被害人,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法院遂作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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