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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并非免责理由 酗酒伤人必受惩罚

  发布时间:2009-07-13 15:52:00


    嗜痂成癖的宋炎龙喝醉酒后乱发酒疯,无故辱骂他人,还将多人打伤,并对前来处理情况的派出所民警乱发酒疯。被抓后,宋辩称自己是醉酒后打人,不应负法律责任。7月13日,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醉酒并非免除责任的法定理由,被告人宋炎龙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08年12月25日15时,被告人宋炎龙喝得醉醺醺,来到贾峪镇大街菜市场路口时,看到一摩托车路过,便站在路中央强行拦住,没等车主陈某反应过来,便用一根水管向其打去。路过的杨某前来劝架,宋炎龙又二话不说,便对杨某拳打脚踢,并对其家人进行辱骂。此时,贾峪派出所的民警前来处理情况,宋炎龙不但扬言要行凶杀人,还对民警乱发酒疯。后被民警制止后送回其家中醒酒,宋炎龙拒不听从,又窜至街上一商店前,再次无故殴打楚某、宋某等人。被抓获后,宋炎龙辩称自己是喝醉酒后打人,当时无法控制自己的意志,不应承担刑事责任。荥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炎龙喝醉酒后随意殴打、辱骂他人,造成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破坏了社会秩序,已构成了寻衅滋事罪。醉酒不是法定的减免责任的理由,其意见不予支持。故作出上述判决。

    办案法官指出,醉酒后人的行为的确不由其意志控制,但喝不喝酒、喝多少是完全可以由行为人控制的,如果醉酒可以成为逃避法律责任的理由,那么肯定就会被不法分子滥用。所以,被告人宋炎龙的酒后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处罚。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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