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使他人无证驾驶机动轮车 发生事故后被法院认定同样构成交通肇事罪。7月7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赵民、王超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据查,赵民、王超均系临颍县台陈镇农民。2008年3月18日,二人在登封打工时,王超指使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赵民,驾驶无号牌农用三轮运输车,搭载梁某等3人,由登封市区嵩山小区工地前往唐庄乡粮食储备库拉货。当车行驶至登封市区阳城路转盘附近时,因刹车失灵,该车闯入转盘南侧聚仙公寓内,造成乘车人梁某当场死亡,乘车人闫某、梁某某和路人杨某、高某受伤,无号牌农用三轮运输车及聚仙公寓的房屋、卷闸门等物品损坏。登封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张华民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超指使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告人赵民驾驶无号牌农用三轮运输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五人受伤,其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丹鉴于二被告人自愿认罪,且已共同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8万多元,确有悔罪表现,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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