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中牟法院:首次适用户改制度作依据 农民实现同命亦同价

  发布时间:2009-07-07 10:09:30



    7月3日,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成功调解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调解过程中,首次适用户改制度,农民张某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赔偿标准,同命亦同价。

                                   大学生快乐当农民,世事难料偶遭车祸

    张某夫妇大学毕业后,放弃习惯了的城市生活,回到家乡中牟县某村,快乐地当起了农民。二人靠着自己的双手与头脑,生活过得有滋有味。

    俗话说得好,世事难料。2008年11月的某天下午,张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沿中牟县某村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102省道38KM+366M时与何某驾驶的某牌号货车沿102省道由东向西行驶时发生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该场车祸中,张某受伤住院,共计支付医疗费21981.48元。后续治疗费用让张某夫妇极为犯难。

    无奈之余,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何某及其车队、投保强制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支付各项经济损失284322.36元。

                                 首次适用户籍改革制度,法官解析赔偿依据

    承办法官接该案后,及时与双方当事人取得沟通,在尊重双方意愿的前提下,迅速安排时间组织调解。

    调解当天,该案双方当事人及各自代理人均如约而至。但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就最关键的一项产生了巨大的分歧。

    张某认为其虽是农业户口,但在赔偿标准上,应与城镇居民平等对待,同命亦同价。而何某及其车队、保险公司,尤其是保险公司,虽同意依法赔偿,却强烈要求应以农业户口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承办法官听取各方意见后,找出症结之所在,并取出《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轻言道:“我说什么都不如这个本本管用,依据该通知规定,取消现行‘农业户口’、‘暂住户口’、‘小城镇户口’、‘非农业户口’二元户口性质,实行‘一元制’户口管理模式,统称为‘郑州居民户口’,各县(市)、区的户口可以相互迁移,在当地派出所随时办理。”稍顿后,“这个通知现已实施,属于法院断案的依据。要说刨根问底,你们谁敢说自己的先辈不是农民,咱都是农民的后代,没有谁高人一等,是不是这个理儿?……”

                                    心服口服自愿赔偿  同命同价彰显平等

    经过承办法官的析理明法,被告方三当事人心服口服,同意按照“郑州居民户口”,以城镇居民标准进行依法赔偿。当着双方当事人的面儿,承办法官详细计算了各项赔偿数额,并得到双方的认可。

    原告张某看到被告方愿意以郑州居民标准予以赔偿,则自愿放弃要求被告何某及其车队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最后,双方达成协议,投保强制责任险的某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226217.47元。

    2009年7月6日,该案原告张某偕同妻子带着一面红艳艳的锦旗来到中牟法院,上书“执法如山,公正廉明”八个金灿灿的大字,表达一位普普通通的农民对中牟法院、对人民法官的感谢。

    案外话:多年来,“同命不同价”现象受到社会的长期聚焦,“同命同价”之呼声不断,但一直以来,却鲜有实现。《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自2003年8月22日颁布实施至今,中牟法院首次成功适用该通知,开郑州各法院之先例,实现了农民同命亦同价的“奢望”。

    责编/小黄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