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是高高兴兴的到郑州给儿子定亲,亲未定成,两个儿子都淹死在沉沙池里。今年54岁的冯某只要一想起两个死去的儿子就痛心不已。7月6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
2008年7月10日,家住南京市某区的冯某带着小儿子小冯(15岁)到郑州给大儿子大冯(24岁)定亲。当天下午,由于天气太热,大冯和小冯带着橡胶轮胎等物品,来到某庄村附近的某庄沉沙池内游泳。由于池水太深,大冯和小冯两人均溺水而亡,当天的18时和20时许,大冯和小冯的尸体才被打捞上来。经诊断,大冯和小冯均因溺水死亡。两个儿子死后,冯某觉得两个儿子就这样死了,得有人给个说法。于是,他将沉沙池所属的某引水管理处、某引水建设管理局和施工方某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冯某认为,自己的两个儿子溺水跟某水利在水库的管理、施工等方面存在因果关系,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某水利公司认为,他们在沉沙池周围已经设置“禁止游泳、溺水自负”等字样的警示标牌。为防止外来人员进入沉沙池游泳,他们还派人巡逻劝阻,但仍有较多人下去游泳。冯某的两个儿子在池中溺水身亡,他们没有责任。
法院认为,大冯和小冯两人忽视沉沙池周围的警示标志下水游泳致溺水死亡,由于小冯未成年,大冯及其父冯某对其疏于履行监护职责,所以两人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而某水利公司作为施工方,在工程未交付某引水管理处、某引水建设管理局使用前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虽然某水利公司在沉沙池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安排人员进行劝阻等措施,但在明知上述措施效果不明显、仍有较多人员下水游泳的情况下,却未进一步采取措施以消除事故隐患,因此某水利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根据本案情况,法院确定某水利公司对冯某的各项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而某引水管理处、某引水建设管理局在工程未交付前并不负有管理职责。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某水利公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冯某各项损失812680元的30%共2506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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