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郑务工人员王大宝心生歹意,竟绑架其前女友李婷5岁的儿子童童,并在电话中要挟李婷:“带五万块钱来沈丘,不然我把你儿子卖了。”。7月5日二七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大宝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王大宝,39岁,河南沈丘县人,汉族,小学一年级辍学在家,2000年来郑务工时认识女青年李婷,并和其谈了几个月恋爱,后因一些琐事而分手,2008年1月后就一直没找到工作,且其父母双亡,独自一人生活。2008年11月份,王大宝想去广东闯闯,自觉手头没钱作路费,就想起了通过绑架李婷5岁的儿子童童的方式来敲诈勒索李婷。经过一个月的跟踪,王大宝发现,童童每礼拜天都会在二七区荆湖村姑姑家玩。
2008年12月7日下午,王大宝来到荆湖村,看见童童在和几个孩子在田里玩,就一直跟着他。直到快天黑,看见童童独自一人还在玩,而李婷未来接他,王大宝就上前抱走童童,哄骗童童说带他去找妈妈。当晚王大宝带着童童在东郊一个机井房的棚子里睡了一夜后,于第二天上午带着童童乘大巴回到沈丘县老家。
2008年12月9日上午,王大宝用公用电话对思子心切的李婷进行勒索:“想见你儿子,带5万块钱来沈丘,不然我把你儿子卖了。”李婷说自己没那么多钱,王大宝让其凑齐钱后直接来沈丘,到了后给他打电话,他把童童直接给她送到车站。接到勒索电话后的李婷随即向公安局报案。
当天下午4点,在警方的指示下,李婷和王大宝取得联系,约好在沈丘县东关汽车站见面。当晚8点,王大宝带着童童来到沈丘县东关汽车站和李婷见面,在收五万元勒索款时,被早已埋伏好的郑州警方当场抓获。
二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大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勒索财物而扣押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在量刑时,考虑到王大宝当庭认罪态度好,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大宝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全文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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