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物价上涨导致人们生活成本不断提高,而未成年人的教育、医疗、生活费用更是一直呈增加趋势。因此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起诉父母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案件不断增多,中原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女儿起诉父亲要求变更抚养费的案件。
原告薛某的母亲与被告孙某于2001年离婚,离婚后,原告随其母共同生活,并由父亲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50元至原告满18岁。近年来,由于生活水平提高及物价上涨等因素,原告母亲的工资收入已不足以负担原告的生活开支,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增加支付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原告的母亲与被告离婚时达成的协议,不影响原告在必要时向被告主张抚养费。同时,随着原告年龄的增长,原告的日常生活开支、教育费也随之增长,再加上近几年来物价涨幅较大,被告应当向原告增加支付抚养费,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离婚后,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和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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