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出京剧《狸猫换太子》,说的是北宋真宗有刘、李二妃,李妃产下龙子,遭不育的刘妃嫉恨。刘妃暗中使人以狸猫调换初生皇子,“母以子贵”,最终成为刘太后,而李妃蒙不白之冤,被打入冷宫数载。
在现实中也一再发生一起起的“狸猫换太子”的故事。2009年4月15日至6月24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先后受理了5起14人以 “礼品回收”名义大肆进行盗窃的犯罪案件,令办案人员惊诧的是,5起案件14人均为河南省夏邑县郭庄乡人。调查发现,“有财大家发、老乡帮老乡”是该案频发的重要原因。另据悉,中原公安分局5、6月份又先后破获两起河南省夏邑县郭庄乡人利用“礼品回收”进行盗窃的犯罪案件。
守株待兔 能买就买能偷就偷
现年22岁的被告人刘春丽系河南省夏邑县郭庄乡无业人员。不久前,刘春丽来到郑州,在郑州市文化宫路开了一家礼品回收店。当其发现卷烟价值高、“获利”大的情况后,便起了用“调包”的方式来盗窃他人卷烟的邪念。随后,刘春丽纠集老乡杨红健(21岁)和王向伟(30岁,两人均系河南省夏邑县郭庄乡人)共同发财致富,得到两人的响应。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刘春丽伙同杨红健、王向伟在郑州市汝河路与文化宫路交叉口向南100米路西礼品回收店内,趁前来卖烟的被害人王某不注意,将王某的五条真软中华烟换成五条假软中华烟。2009年5月18日,被告人刘春丽、杨红健、王向伟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盗的五条软中华香烟价值2900元。
据刘春丽供述,这些所谓的高档烟都是他们以每条10元左右的价格从黑市买来的。假烟买回来后,放到自己的“礼品回收”店里,主要就是见机行事,一般找妇女和老年人下手。如果卖烟的人不注意我们和她的烟,我们就趁卖烟的人不注意,偷偷的将她的真烟换掉,如果卖烟的人非常注意她的烟和我们的举动,我们就不换烟了,或者给卖烟的人很低的价钱购买。在换烟过程中,由一名团伙成员吸引卖主注意力的同时,另外2名成员借口鉴定香烟真假进行掉包。掉包后,我们会以卖主的烟有水珠等为由拒绝回收。这些假烟的外包装跟正常的没有两样,里面则是最便宜的“大前门”等烟。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春丽、杨红健、王向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2009年6月24日,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春丽、杨红健、王向伟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游击战术 专偷“有缘人”
与被告人刘春丽等人守株待兔不同,河南省夏邑县郭庄乡无业人员、23岁刘昆和26岁的邢乾坤则采用的游击战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专偷“有缘人”。
2008年8月22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刘昆、邢乾坤伙同他人预谋后,开车来到中原区航海路与桐柏路交叉口附近,以高价收购姚某的中华烟的名义将姚某让到车上副驾驶的位置,后刘昆等人提出交易前要检查姚某准备卖的烟是否是真烟,并趁机用事先准备好的假中华烟与姚某的真烟进行了调换,后刘坤等人故意提出一个较低的收购价钱,因价钱较低,双方没有达成交易,刘昆等人将被调换的假中华烟交给姚某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姚某被盗的中华牌香烟价值3600元整。2008年8月24日,被告人刘昆、邢乾坤被公安机关抓获。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昆、邢乾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2009年5月25日,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昆、邢乾坤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小投入换取大回报 广告成幕后推手
与上述两起案件不同的地方,同是河南省夏邑县郭庄乡无业人员的贾宾与同乡王二增则是利用在报纸上做广告达到自己盗窃作案的目的,用小投入换取大回报。
2009年初,贾宾、王二增先后在河南商报与郑州晚报上刊登“最高价回收烟酒”的广告。家住开封的李先生在郑州晚报上看到该广告后,便趁和朋友来郑州办事之机,将家里没有用完的价值四千元的十条中华烟拿来卖。到郑州后,李先生照着广告上的电话与二被告人取得了联系,经双方商量,决定以每条370元的价格成交,并将成交地点定在了航海路与工人路交叉口。见面后,李先生被安排坐在了一辆黑色本田车副驾驶位上,坐在司机位的贾宾假称要验验香烟真假,再把每条烟拿给坐在后排的王二增看,王二增每看完一条真烟后就把烟与自己事先准备好的假烟调换,再把假烟放回李先生带的箱子里。看完烟后,贾宾、王二增都称烟是真的,故意将烟价格压低为三百元一条,李先生不同意,就拿烟下车。下车后,李先生越想越觉得不对劲,便打开箱子进行查看,发现烟已被调包,就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贾宾、王二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2009年4月15日,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贾宾、王二增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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