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适格被告的确定是个重要问题,直接关系原告起诉成立与否和法院最终裁判结果。《行政诉讼法》第25条对五种情形下的适格被告作出了规定,其中第5款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该规定虽然确定了行政机关被撤销情况下,确定适格被告的总原则,但社会生活纷繁复杂,行政机关撤销、合并、分立、重组、职权转移等各式各样,很多情形下法院单靠该原则很难确定适格被告,因此,行政审判遭遇了不少问题。
对行政审判中遇到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各种情况下适格被告的确定,提出以下建议如下:
1、行政机关完全被撤销,其管理职权全部转移给承继行政机关情况下,原告对行政机关撤销前的行为不服起诉的,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5款的规定,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适格被告。
2、两个或多个行政机关被撤销灭失,整合成一个新的行政机关,原告对单个行政机关撤销前的行为不服起诉的,以整合成的新行政机关为适格被告。
3、行政机关没有被完全撤销,仅是部分行政机关管理职权转移给了其他行政机关的情况下,原告对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