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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贩毒0.12克 一农妇获刑六个月

  发布时间:2009-06-29 09:57:00


    今年刚刚三十岁的杨某是柘城县人,一心想通过贩毒挣钱的她,首次“出手”就被公安机关逮个正着。6月24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杨某家是农村的,小学没毕业。2008年11月份,正在广州打工杨某认识一个贩毒的“老乡”勒某(另案处理),通过跟勒某聊天得知,做这行很挣钱,随便卖几克都比杨某做清洁工一个月的工资多。没什么文化的杨某被勒某话所打动。同意跟着勒某干。不久之后,勒某联系杨某到他那里“拿货”,由于杨某是新手,勒某给了杨某“一点儿”(0.12克)让她先试试。杨某通过勒某的指点,于2008年12月19日下午,到郑州市惠济区某小区19号楼2号以200百元的价格卖给李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杨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我国法律规定,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贩卖海洛因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杨某贩卖海洛因不满十克,应当在上述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予以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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