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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岁男孩没钱上网 一天内抢劫十几人

  发布时间:2009-06-25 15:22:35


    今年还不到十七岁的张某,在一天之内先后抢劫十余人,共抢现金223元,6月24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两千元。

    张某是睢县人,初中没毕业,2009年初,来到郑州找工作,但是由于文化程度太低,又没有什么技术,再加上张某又不愿吃苦,所以一直没有找到工作。闲着没事的张某天天泡在网吧上网,很快从家里带来的钱就花光了。2009年2月11日13时许,身材高大的张某又想上网,但是没有钱,于是便想到了抢。他来到经常上网的惠济区长兴路办事处某村的一家黑网吧里,以不同的借口将正在该网吧上网的赵某、李某、张某(均为十多岁小孩)等十余人叫至网吧厕所内,以暴力、胁迫的方式,抢走现金共计223元。被抢的人由于害怕很快离开网吧,其中有一人离开后报了警。

    法院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张某的犯罪行为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但由于张某是未成年人,自愿认罪,综合本案情况,对张某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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